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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五部门明确,“四大”合作所应与中国本土大型事务所一样,依法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这一组织形式代表了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方向。
根据方案,“四大”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后,总所可以沿用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字号。方案要求,事务所应当有2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100名以上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及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出资。合伙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5周岁。
目前,“四大”内部不具备中国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但具备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的境外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比例总体约为50%,其中绝大部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四大”合作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根据中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要求,这些合伙人无法继续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为周全稳妥地安排该类合伙人,既体现本土化的本质要求,又尊重境外合伙人的历史情况,转制方案允许境外合作人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但明确自财政部核发新执业证书日起,这类合伙人比例不得超过40%;至5年过渡期结束,上述比例不得超过20%。这意味着对“四大”而言,需要加快培养、提升本土合伙人。
首席合伙人本土化是“四大”真正实现本土化的核心标志之一。转制方案对首席合伙人做出具体要求,明确首席合伙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且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