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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提升认识程度。随着利率市场化趋势的加快,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坚持差异化发展、坚持开展小微企业业务,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议价能力,改善业务结构,拓宽未来增长空间。各行要进一步提升认识,顺势而为。
(二)进一步落实监管目标。一是各商业银行要继续努力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去年同期增量的“两个不低于”的监管目标。二是增加小微企业授信户数,力争今年全市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较上年增长30%以上(4000户),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提升到10%左右。
(三)进一步落实“四单制度”。各商业银行要继续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保证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不能以信贷规模受限为借口影响小微企业特别是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此外,各行要继续做好单独配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考核激励机制。
(四)进一步推进专营机构建设。一是鼓励各行新设类型多样的专营机构。如1.在滨海新区,高新区等高科技企业密集的特定区域,设立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支行;2.在产业聚集区、工业示范园等园区设立服务支柱产业配套的中小企业专营支行;3.以现有的专营支行或营业网点为依托,以各专业类市场为目标,新建专业营销团队。二是推进现有专营机构向纵深发展。在现有基础上将专营机构建设推进落实到基层,构建从总、分行专营部门,到特色支行,最终到营业网点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专营体系,充分发挥现有专营机构的引擎作用。
(五)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一是各行要制定有别于大中型企业的小微企业服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对团队和个人的正向激励,增加信贷资源配置;二是各行要修改完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问责与免责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三是要通过精细化核算,设立科学、合理的、明确的小微企业坏帐容忍度,并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进行单独考核。目前,部分银行的坏帐容忍度定为3%,还没有明确小微企业坏帐容忍度的银行要抓紧制定。四是法人银行要尽快按照政策要求,调整小微企业贷款的优惠风险计算权重(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我局将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五是各行要有效运用小微企业贷款的快速核销和拨备方面的政策。
(六)进一步推进经营规范化。各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要严格执行“两禁两限”,即严禁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和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认真落实“七不准”,即不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切实做到减费让利、扶小助弱、应免尽免,最大限度地减少小微企业贷款的收费项目和附加条件,真正做到合理定价,公开透明。
(七)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当前,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出台各项政策,鼓励和运用财政资金、私募资金、担保公司、金融债等多种资源共同服务小微企业。商业银行要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及时介入,争取优质客户资源,积极开拓市场,形成对小微企业全方位、多形式的综合服务模式。
(八)进一步加强创新,完善特色化经营模式。部分银行已打造出具有本行特色的经营模式,包括园区专营机构模式、流程银行模式、知识产权质押模式、银政合作模式、免担保免抵押模式、直接融资模式等。各商业银行要结合本行经营特点,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要求,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经营模式,认真学习、总结,把现有的特色经营模式运用到位,为小微企业提供更为专业、全面的金融服务。
(九)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金融试点工作。近期,天津市被科技部、银监会等五部门确定为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各商业银行要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科技“小巨人”的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以科技支行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为依托,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
(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银监会及天津银监局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经常通过会议、报刊、互联网、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舆论宣传工作的持续开展,不但有助于宣传自身产品、开拓市场,也有助于提升各行社会形象,提高知名度。各银行要以此次“宣传月”活动为契机,精心筹备、认真组织、保障有力、持续宣传、保持长效。
同志们,希望各银行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四单制度”、“六项机制”为保障措施,以“差异化监管政策”为经营导向,以“专营机构”为有力抓手,努力工作,奋发有为,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做出天津银行业服务品牌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