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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或赡养支出难界定
如果因考虑不同的家庭有着不同的抚养或赡养支出而主张按家庭征收,也会遇到一些操作上的难题。首先是对抚养或赡养的定义。在美国,抚养或赡养的基本定义是被抚养或赡养人一年的支出总额中需要有至少一半以上是由申报该项宽免的纳税人来负担,以此标准来界定我国的被抚养或赡养人在操作上似乎不大现实。如果不以负担的支出比例来界定,势必就会沦落到以被抚养或赡养人的年龄这样的简单界定手段来作为抚养和赡养的标准。这对那些拥有超过一定的年龄但仍需抚养或不到一定的年龄就需赡养的人的家庭而言就十分不公了,而这种情形在我国恰恰是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其次就是申报的问题。抚养或赡养人员的数量显然必须依靠纳税人的诚实申报,而且会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字。如果申报事实违背了诚实申报的前提假设,出于公平考虑的抚养或赡养扣除非但带来不了公平,反而可能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变成“一团乱麻”,但全面核实申报数据显然也是征收成本不能承受的。再者,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中国家庭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的家庭财产关系更加复杂,使得赡养和抚养问题相互交织,很难真正区分开来。最后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中国各地退休人员待遇更是千差万别,无任何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群也不是少数,因此,即使是相同数量的赡养人,其家庭赡养支出负担的轻重也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如果仅仅按照赡养的“人头”数量来对宽免额做简单乘积,对于实际负担较重的家庭而言,其不公是显而易见的。
实行利于税负公平的征管
至于一些其他考虑因素,如医疗、教育支出的适当扣除等,就不单纯是一个按家庭征收范畴内的问题了,更多的是一个建立综合税制的问题。将这些因素纳入家庭征收考量会面临更多操作上的难题,例如扣除标准的制定等。
所以,按家庭征收虽然看上去很美,但实质亦不过是用一种形式的不公平替代了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这种替代的代价是税制更加复杂、操作难度更大以及征收成本更高。在我国家庭拥有相似的家庭结构这一特殊国情之下,相较于按家庭征收而言,按照累积的通胀率制度化地提高免征额并引入按收入递减式免征额,或者给予已婚家庭更高的免征额系数(如1.5倍),或者将诸如股息红利之类的财产性收入按照超额累进征收,以及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管,可能更加有利于税负分配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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