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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暂不宜按家庭征收
余显财
●虽然看上去很美,按家庭课税的实质是用一种形式的不公平替代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
●如忽视现阶段的税收环境,按家庭课税必然使得个税蜕化成一个“鼓励欺骗、惩罚诚实”的畸形税种
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征收可能成为未来个税改革的方向之一。但细看支持者的论据,无非是考虑到按家庭征收可以更好地克服按单一纳税人征收易导致的家庭负担不一、税负分配在个人层面的“伪公平”和家庭层面的“真不公”等问题。此种考量的动机在于:在“一刀切”式的免征额和有限抵扣项之外,通过引入“家庭负担”因素来更加公平合理地在纳税人之间分配税负。然而,任何良好的动机都必须建立在政策可操作以及征收成本可控的基础之上,否则有可能适得其反。
主张按家庭征收可以很好地矫正税负分配不公的观点一般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适用税率的公平性问题。相同的个人收入并不意味着相同的家庭收入,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往往会使得税负分配向个人倾斜,因为家庭总收入是有可能面临更高的税率的。而当两个家庭总收入相同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不同时,这种税负在家庭之间的分配不公也很明显;二是免征额或宽免额扣除的公平性问题。按个人征收时不能很好地考虑家庭抚养或赡养负担的差异,不利于体现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
收入信息难以准确掌握
诚然,多数情况下,不同的家庭其成员收入构成可能并不一致,按个人征收的税制就势必导致税负向收入不均衡的家庭倾斜。按家庭征收对公平的矫正的逻辑在于,相对于夫妻双方收入一高一低的家庭或者是个人纳税人而言,如果夫妻双方的收入均较高,则家庭整体收入理应被课以更高的税率。但基于此种考量的税制设计首先必须要解决个人收入信息的充分搜集以及按家庭汇总的问题。在我国,如果仅仅是依靠纳税人夫妇主动申报,最有可能的结局就是可信的申报人群仅限于夫妻双方均任职于有规范的代扣代缴条件的单位,相当于在平时各自按月扣缴的基础之上再于次年初按家庭进行“汇算清缴”。相反,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的收入信息和纳税信息难以准确掌握的话,在社会尚缺乏信任的客观现实下,按家庭自主申报征收带来的公平效应就会大打折扣,而政府解决这种不信任需要做的前期工作还有很多。如果忽视现阶段的这种基本税收环境,按家庭征收的税制必然使得个税蜕化成一个“鼓励欺骗、惩罚诚实”的畸形税种。如果根据家庭申报的数据进行逐一核实,付出的征收成本大大超过对公平的矫正效应将是一个大概率事件。而与收入支付相关的各个系统(如银行、雇主)所掌握的信息还未能与税务机关实现全面共享,更是使得对纳税人收入信息的掌握十分片面,征税也只能通过在收入支付时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有一收一了。另一方面,在个人所得税总体上还是实行分类税制的前提下,按家庭征收仅限于家庭的工薪收入还是包含家庭的所有收入也会对税负公平产生重大的影响。中低收入者对工薪的依赖程度显然要高于高收入者,如果仅对家庭的工薪收入进行“汇总”,甚至有可能使得税负在总体上向工薪阶层进一步倾斜,而对于收入来源多样化的高收入群体则是十分有利的。这样的税制变化无疑是在局部改进公平的同时加剧了税负在不同群体之间分配的不公。但如果是将家庭的所有收入进行“汇总”,显然在目前的分类税制和收入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国情下依然不现实。因此,建立在仅对工薪收入进行“局部汇总”之上的税制公平性是可想而知的,更不用说灰色收入根本无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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