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家庭课税体现税负公平
以家庭为主体课税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看到,现代社会基本上都是以家庭为生活单元,家庭是一个经济整体,共同从事生产、投资和消费行为,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负担。由于家庭经济负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上,不应将个人收入与家庭负担状况分割开来,这样才能体现出税收横向公平的真正内涵。同时,也可以减少纳税人将其应税所得进行分散转移的途径。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以将家庭的综合所得在进行生计费用扣除之后实行超额累进税制。选择这一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从而使实际税负尽量公平。具体而言,应根据家庭的不同情况建立一套合理的生计费用扣除制度,应考虑纳税人抚养及赡养人口负担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对于无收入来源的配偶、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受教育子女等,制定相应的配偶和养老育幼扣除标准。同时,考虑家庭的大额医疗支出项目。在这个计征体系中,不抚养子女与抚养子女;抚养一个健康子女与抚养一个残疾子女等一系列情况都会被区别对待,家庭劳动也被纳入社会分工的大系统中予以考虑,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费用扣除标准应在深入调查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经济情况确定。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来看,在费用扣除上不考虑家庭状况的并不多见。德国、美国、加拿大等许多发达国家都采用综合制,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按累进税率征收。从扣除标准的制定来看,很多发达国家普遍考虑家庭因素,即纳税人所负担的老人和孩子数量等,部分国家还专门针对残疾、疾病等情况进行额外扣除。
个税综合改革是系统工程
以家庭为主体的综合计征模式应成为我国下一步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以个人为主体的现行税制做修修补补。实际上,综合税制改革早在2003年就被提出,但时至今日,还没有实质进展。改革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仍不具备相应的条件。不可否认,在各项改革进入到攻坚期的今天,体制机制上的深层次矛盾逐步凸显,改革的难度也有所增大。实现个税综合深化改革,逐步与家庭收支及实际负担状况形成联动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会遇到很多现实障碍。但如果有关职能部门能够主动创造条件推动这项更多惠及工薪家庭的税收政策走上前台,我们就有理由相信,这种切实以税负公平为目标的计征方式,能够体现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从而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题中要义。关键是必须迈出改革的第一步。
上一页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