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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与民生密不可分。据悉,有关部门已准备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好技术准备。那么,按家庭征个税能体现公平吗?是否可行?本报约请两位学者就此展开深入讨论。是为上海东方青年学社与本报联合开设的“争锋”栏目第十二期。
应当以家庭为主体计征个税
于洪
●现行个税制未能很好地实现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基本目标
●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因此,以家庭课税才能体现税收横向公平的真正内涵
目前个人所得税之所以成为焦点话题,除了因为它和我们的可支配收入息息相关之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通胀预期和收入差距日益拉大的背景下,个税的计征标准、计征方式及最终效果未能很好地实现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基本目标。
现行税制存在明显弊端
从世界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一直被认为是一项可以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税种,担当“劫富济贫”的重任,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罗宾逊税”。
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而根据课税单位的选择不同,又分为两种课税模式,即个人课税制和家庭课税制。我国自从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一直实行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虽然易于征收及管理,但最明显的弊端在于无法真正实现量能负担的原则。特别是在经济不断发展、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下,这种税制模式已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更无法区别纳税人的各种负担状况。
首先,忽略了纳税人家庭收入来源及结构的差异。在家庭总收入相同但收入来源及结构不同的情况下,会出现总纳税额不相等的问题。以两个两口之家为例:一个是男方工作,应税所得为7000元,女方为全职太太;另一个是夫妻两人都工作,每人应税所得均为3500元。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前者需缴纳295元的个人所得税,后者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这两个家庭的负担是相同的,但税后可支配收入出现了差别。
其次,无法体现纳税人家庭负担及实际纳税能力的差异。即使是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其所面临的家庭负担可能大不相同。同样可以举个例子:外企白领A,单身贵族;国企部门主管B,需要负担配偶、一个子女、两个老人,两人应税所得均为17500元(已扣除社保相关缴纳),要按最高为25%的边际税率逐级缴纳个税,需缴纳2495的税款。但是很显然,后者抚养及赡养多名家庭成员的负担要明显高于前者。如果按照这个五口之家的人均收入来看,实际并未超过3500元。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你是单身贵族,还是要养活全家老小的顶梁柱,个税缴纳比例都一样,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性的实际税负不公。
从上述两个例子不难看出,以个人为主体的计征方式无法真正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由于具有相同预算线的人可能具有迥异的消费能力,如家庭人口、抚养赡养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教育支出、大额医疗支出等因素都会产生影响,因此,个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其实并不相同。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收入者,每月固定扣除3500元。这种基于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表面上看来是平等对待,实施结果反而可能会扩大差距,与收入再分配的公平目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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