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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东自居的黄小姐向租客发出的通知,称将在9月10日将该楼清空。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房产之争成为离婚案件的绝对焦点。市民谢先生与黄小姐离婚后就是因为房产的分割问题闹得彼此心力交瘁。期间,黄小姐称自己被80多岁的前婆婆泼尿进行侮辱;谢先生80多岁的母亲郑老太则怒斥前媳妇没人性,打了自己。曾经的一家人,为了房产反目成仇,大动干戈。
A
房子归谁引争议
昔日亲人反成仇
市民谢先生与黄小姐都是深圳原住民,住在福田区。两人于1999年结婚,育有一女。2010年1月黄小姐以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协议离婚。离婚时,谢先生与黄小姐签订协议将居住了10年之久的一栋房子做了均分。黄小姐带着女儿生活,每个月收取一半的房租作为母女二人的生活费用。
而谢先生的父母认为儿子与其前妻的这一做法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原来,二人均分的房产是在谢先生父母原有的一栋三层半小楼的基础上打倒新建的房子。谢先生的父母认为房子应完全归自己所有,儿子与其前妻无权进行分割。2011年,谢先生父母将儿子及其前妻一同告上法庭,并提出双方离婚签订的关于房产部分的内容无效。法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最后认定诉讼无效,但提出“涉案房屋系在谢先生与黄小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成而取得财产,黄小姐基于与共同共有人谢先生的夫妻关系成为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之一”。谢先生与其前妻可作为该处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谢先生的父母不服,上诉至中院。2011年7月,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几个月来,黄小姐一直收取房子的租金并以房东自居,这一做法引起了谢先生家人的不满,双方争吵升级。双方的家人也各自加入到房产争夺战中,僵持不下。
B
泼尿、互殴,都因房产纷争
昨天上午,谢先生在哥哥的陪同下找到报社叙述了八旬老母亲被黄小姐及其家人打伤的经过。谢先生与黄小姐离婚后黄小姐带着女儿离开,但每个月会去收房租,谢先生的父母不愿意让黄小姐进门。7月份,中院二审判决书下来后,谢先生的母亲拒绝执行,仍不认同黄小姐与自己一样是房产的共有人。
9月1日晚间,黄小姐带着家人前去收取房租。来到楼下后便被郑老太挡住,不准进楼,双方争执了起来。谢先生称,在争吵中,黄小姐的弟弟和黄小姐扑过来打他的母亲和哥哥,两人敌不过,都不同程度的受伤。最后谢先生报警才平息了打闹。其中,他的母亲胳膊肘儿受伤缝了针,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母亲受伤后,大骂黄小姐“没人性”,更加不同意分房产给对方。
然而对此,黄小姐提供了另一个版本。黄小姐说,离婚后,没有工作的她一个人带着女儿在外面生活,全部费用来自分到的一半房租。但是,前夫与其家人不仅不管她和女儿,还阻止她前去收租。1日晚间,她带着家人收租,一进大门便被郑老太挡在门外,几人想硬闯进去,但就在他们没有反应过来的时候,老太太不知从哪里拎出一桶尿,不由分说地泼到了几个人身上。因为知道对方年龄大了,她和家人不敢上前去阻止,几个人便吵了起来。其间,谢先生的哥哥冲过来与黄小姐的弟弟打了起来。而郑老太太因为站不稳在泼人的时候摔倒,手臂撞到受了伤。“对这一切,警方有记录,对一个80多岁的老人,我们不可能把她怎么样,别说去打她,就是被她骂也只好忍了。”黄小姐辩驳。
C
“媳妇”:争房产属无奈之举,均分房产并不过分
听到前夫到报社自曝家丑,黄小姐连说了几个没想到,“真没想到有一天会走到这一步,太寒心了!”
黄小姐称,房子是在她与谢先生婚后建的。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为要成家的儿子建房子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当时,谢先生的父母共有3处房产,谢先生的大哥和父母各住一处,于是就同意将剩下的一处占地15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平方米的一栋三层半小楼打倒重建让他们夫妻住。因有其父母口头上的允诺,黄小姐认为就是给她和丈夫的房子,于是向家人和银行借款将房子建成,但一直没有与谢先生的父母办理任何过户或赠与手续。“当时没有想到有一天会夫妻翻脸离婚,所以一心一意地打理房产。2010年离婚时,我们还将房子的三楼全部留给公婆,我只与前夫均分了剩下的房产,我觉得自己并不过分。”黄小姐说。
黄小姐称,与前夫家人争房产实属无奈之举。1999年,黄小姐与谢先生结婚,婚后谢先生不管家中任何事务,只知道玩,黄小姐负责照顾全家上下的生活。而且谢先生喜欢赌博,黄小姐多次借钱为其还清赌博欠下的债务。见谢先生10多年无悔改迹象,黄小姐无奈之下提出离婚,才有了分房的事。
黄小姐说,中院二审之后,她因为不想再闹下去,也不想让才11岁的女儿受这场纠纷影响,便想退一步,提出4人平分房产,但前夫一家仍不同意。因为没有房租,她与女儿的生活已成问题,所以不得不采取上门索租的过激行为来保障自己和女儿的生活。昨天下午,黄小姐多次表示,她希望能和前夫家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房子的事情,不希望再看到曾经的一家人变得六亲不认。
律师说法
房子分割媳妇有份
记者为此采访了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甘勇明律师。甘律师称,因为深圳发展的特殊性,过去原住民自建房的特别多,出现类似这样的房产纠纷并不少见。从谢先生和黄小姐提供的证据来看,谢先生认为父母是房产所有人,是基于房子是在父母之前的土地上建成,并且父母也出了一部分资金修建,房产应该归父母所有,前妻和自己都没理由分房产。而黄小姐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该处房产是在她与谢先生的婚姻存续期修建,并且她在弟弟的担保下向银行借钱建房,自称装修所花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所以按修建房子所花的费用,黄小姐也有权对房产提出分割要求。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只不认可两人在离婚协议中提出的平分房产的部分,但明确说明该处房产黄小姐也是共有人之一,所以参与分割的要求是合理的。
甘勇明律师称,像旧村屋的房产因为历史的原因,多数没有房产证的。因此,如果要防止类似这样的事情发生,建议房主最好明确一下产权。如果是夫妻,一定要明确房产是共有还是属于一方所有。如果是父母与子女,也要明确房产的所有人是谁。像这样婆媳大动干戈的事情,看似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但法律是公平的,双方只要尊重法律的严肃性,事情就不会闹到这样的地步了。
甘勇明律师也提醒说,离异夫妻无权擅自分割一方父母名下房产。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其中“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但是如果谢先生的父母有证据证明该处房产有所有权(比方说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并且房屋修建时黄小姐分文未出,那谢先生和黄小姐离婚,黄小姐便无权与其他人共有分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