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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拟对2001年公布实施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草案通过十项具体措施保证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制度设计的三大要求“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
其一,修订草案明确“单独立户”要求,防止资金被混合使用。
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第八条第一款),一家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可以存放在多家指定商业银行,以适应多银行存管模式的需要。
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资金存管合同签订后,分别为客户开立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对应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资金明细数据,以实现对每个客户的客户资金进行单独立户管理的目标。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二级账户称为资金账户,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则称为管理账户。
其二,修订草案明确“封闭运行”要求,防止资金被违规动用。
规定客户资金存取应当以银证转账方式通过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资金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指定商业银行根据客户指令,负责在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之间划转资金,无需证券公司介入,从而防止证券公司假借客户提款挪用资金。
规定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证券申购及交易结算应当定向划转资金,相关资金只能在规定的账户之间划转。
规定除向客户收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等特定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其三,明确“总分核对”要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其四,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