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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月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做客《公仆走进直播间》节目,解读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天津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160元),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897元)。单位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1年6月的月均工资。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分别计算四舍五入到元,职工个人或单位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职工月缴存额=职工个人月缴存额+职工单位月缴存额”。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天津市代表机构等,都应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