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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王琪)两名男子以借用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变卖后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二人在一个月间连续作案6次,日前,均被河东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2010年6月1日12时许,本市无业男青年马某与闫某在本市河东区的一家拉面馆内,以借用电动三轮车为由,骗取袁某“大安”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车变卖,获赃款600元用于购买毒品。顺利得手后,二人又于6月10日至6月24日期间,使用同样方法,先后在河东区轻纺城门口、蝶桥下等处5次作案,骗取电动自行车3辆、现金1400余元、手机一部及铂金戒指一枚。赃物变卖后所得赃款均被用于购买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0年6月30日将马某、闫某抓获归案。据查,二人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