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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天津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并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今日(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正式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可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点进行申报。申报时,参保人需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材料。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据悉,天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天津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天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自然获得当年天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费。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死亡的,将按照规定给予赔付。
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需在5日内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或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意外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取直接证据材料。另外,申报“意外伤害险”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及处方;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
按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支付范围:有隐瞒、欺诈行为的;自伤、自残、自杀的;合法受益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