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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今天发布终裁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4.7%至29.1%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自2011年4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反倾销税。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从4.7%到18.6%不等,对欧盟公司则为12.9%到29.1%不等。
中国商务部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2011年2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调查产品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本次调查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