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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股市每次走熊都是释放风险的过程。在股指的跌跌不休中,该暴露的深层次问题正一个接一个地暴露,而已被讨论过的旧问题也跟着浮出水面翻泡泡。昨日“基金黑幕”又被旧事重提,由头是《中国经济时报》刊出的质疑长盛基金与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分析文章。
新黑幕如此运作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发现,长盛基金公司旗下的封闭式基金与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嫌疑,这一嫌疑集中体现在海螺型材、云大科技的操作上。以海螺型材为例,这一著名小盘庄股从1999年初的7元多涨到2000年8月的55.3元,基金同益在2000年末成为其第五大股东,介入的价位属“历史性头部”。2002年年中,长盛基金大股东国元证券成为海螺型材第四大股东。2002年三季度,国元证券从前十大股东中消失,基金同盛则购入650.96万股流通A股,成为海螺型材第三大股东,直到2003年上半年才开始大幅减仓海螺型材。从基金公开介入和“出货”的时点以及基金公司的股权关系上分析,上述基金涉嫌为大股东高位接盘,严重威胁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记者调查还发现,在安徽省内多家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方面,国元证券与安徽省投资集团、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都存在潜在的共同利益。
持有人维权有途
和4年前《财经》杂志揭出“基金黑幕”时类似,市场对新的“准黑幕”的反应是:业外震惊,业内平静。在沪的基金行业人士对此事的评论仍是“利益输送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不过,业内及分析人士多数也认为,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管的加强以及市场主体的变化例如合资基金公司的加盟,基金市场相比于“封闭式时代”已经规范和健康了许多,而持有人也不再像4年前一样无助。
本月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无疑是基金持有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该法赋予了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定程度的监督权,还明确规定了基金持有人的诉讼地位。它在第30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在第70条中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基金法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条款对基金持有人都相当有利。不过具体到基金同盛的违规嫌疑,两年前的陈年老账是否适用新颁布实施的基金法,目前尚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