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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的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商标诉讼案,并未因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判决新加坡鳄鱼胜诉而告终。法国鳄鱼日前在沪向媒体宣称,法国鳄鱼不愿与新加坡鳄鱼和解,可能继续上诉。
法国鳄鱼(Lacoste),即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La Chemise Lacoste),新加坡鳄鱼是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2002年,新加坡鳄鱼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拉科斯特侵犯其鳄鱼图形手写体的著作权,要求1美元赔偿。今年3月25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法国鳄鱼停止对原告新加坡鳄鱼鳄鱼图文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被告向原告赔偿1美元。法院认为,1995年,法国鳄鱼未经作者许可,擅自用由陈贤进创作的斜体英文字“Crocodile”和头部朝左的鳄鱼组成的图案,向当时的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陈贤进及新加坡鳄鱼的作品复制权。
对此,专程来沪的法国鳄鱼创始人何内·拉科斯特(Rene Lacoste)的孙子、负责全球公关和对外关系的菲利普·拉科斯特(Philippe Lacoste)表示,上述案件完全是关于著作版权的争议,与现在两家正在进行的商标侵权诉讼案无关。不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不意味着新加坡鳄鱼可以在中国内地使用鳄鱼商标。
菲利普·拉科斯特解释,法国鳄鱼1980年即在中国内地注册了鳄鱼商标,1984年首次在中国内地销售,迄今开出了24家专卖店和102个专柜。他认为,由于新加坡鳄鱼未在中国内地注册鳄鱼商标,它在中国内地市场销售带有鳄鱼标识的产品,侵犯了法国鳄鱼在中国内地的商标专用权。
据悉,自2000年至今,法国鳄鱼在北京、上海先后4次起诉新加坡鳄鱼对其商标的侵权,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菲利普·拉科斯特坦言,法国鳄鱼当年之所以用新加坡鳄鱼的图案申请化妆品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防御目的,并不准备付诸使用。
事实上,两条“鳄鱼”的纠纷由来已久。1971年,先在日本注册的新加坡鳄鱼对法国鳄鱼在日本注册鳄鱼图形商标提起诉讼,后双方和解,法国鳄鱼同意修改鳄鱼图形商标。1983年,新加坡鳄鱼又先于法国鳄鱼,在新加坡、台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文莱5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鳄鱼商标。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达成协议,承认新加坡鳄鱼在上述5个国家和地区对鳄鱼商标的所有权,并向新加坡鳄鱼支付了100万美元的商标许可费,法国鳄鱼才被许可在上述地区销售带有鳄鱼商标的产品。但该协议未将中国内地包括在内。
另据介绍,法国鳄鱼与“香港鳄鱼恤”也就商标使用问题产生诉讼,经过5年谈判,双方去年达成协议,“香港鳄鱼恤”认可法国鳄鱼在中国内地注册的鳄鱼商标专用权,并在2006年3月31日后不再使用原有的鳄鱼图形而改用新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