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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鳄鱼”诉“法国鳄鱼”著作权侵权案近日初见分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LA CHEMISE LACOSTE)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中华商标》刊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向著作权所有人陈贤进和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赔礼道歉并赔偿1美元。
陈贤进1947年创作了英文斜体字“Crocodile”加鳄鱼图文作品。1951年,这一作品被新加坡主管当局核准为注册商标。2000年,陈贤进又在中国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法国拉科斯特公司1933年在法国注册了一个鳄鱼图形商标。这个商标也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有效期为自2000年10月30日起的10年。
1995年,拉科斯特公司用由“Crocodile”和鳄鱼组成的图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为洗衣剂、香皂等商品的注册商标。陈贤进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为此,在2002年把拉科斯特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拉科斯特公司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和赔偿1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