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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各界曾经广为关注的福建厦华与四川长虹商标纠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做出批复,认为长虹公司在其高清晰度电视上使用的相关标识未对厦华造成侵权。
厦华是国内最早投入研发数字电视的厂家,在1998年与天津大学等单位研制成功我国第一台、世界第四台数字高清晰度电视,并于2001年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CHDTV”商标,随后厦华正式大批量在国内推出标有“CHDTV”标志的数字高清晰度电视,奠定了厦华在国内数字高清晰度电视方面的领先地位。
但是这几年,国内家电企业面临结构调整和升级问题,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由于画质接近人眼看到的自然界景象,与其他类型电视相比优势明显,因而被各企业看作是从传统家电制造业向新型电子信息产业转型的一个跳板,纷纷上马生产,国内高清晰度电视市场出现了激烈竞争。
今年8月底,厦华电子公司向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工商部门举报,指控长虹公司擅自在全国各地销售的多种规格、型号的电视机及其产品宣传彩页、说明书、包装箱、电路图等物品上,冒用其数字高清晰度电视合法拥有的“CHDTV”注册商标。
厦华电子公司推广部经理孙光荣:“今年以来,厦华陆续发现长虹在其电视机上使用了与厦华“CHDTV”相似的图案和文字。厦华认为,长虹的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厦华的商标所有权,因此厦华于2003年8月20日采取行动,依法维权。”
据了解,厦华公司目前在国内申请注册了40多个商标,加上防御性商标,厦华商标总数已经达100多个,“CHDTV”商标就是其中之一。作为厦华研制的数字高清晰度电视使用的商标,当时是在公司内部进行广泛征集基础上,最终经过严格筛选得出的。随后,厦华在1999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一年多审查,半年公告后,于2001年初获得正式注册。而目前长虹电视上使用的是一段弧形与“HDTV”结合的标识,厦华认定那段弧形是字母C的变形,与后面的“HDTV”连起来就是“CHDTV”,因而对厦华的商标造成侵权。
各地工商部门接到厦华的举报后,及时将情况汇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过商标局的慎重研究,做出了对此事的批复,认为厦华拥有“CHDTV”的注册商标权,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而长虹数字高清晰度电视使用的“HDTV”是电视机产品的国家标准名称,目前,国际、国内众多电视机生产厂家所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均使用“HDTV”这一通用名称,长虹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HDTV”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属于正当使用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吕志华:“‘HDTV’字母形成基本属于正当使用的范畴,不构成对厦华“CHDTV”的侵权行为。“CHDTV”厦华公司是经过设计人员,作为一个商标来设计出来的,但“CHDTV”这个五个字本身没有特殊的表现形式,后头的“HDTV”四个字又跟高清晰度彩电通用名称有点吻合,在这种情况下,单单加一个C本身的独创性和排他性就要弱一些。”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我个人是这样一个观点,第一作为厦华注册申请这个商标本身,从商标设计来讲,我不认为是一个很好的商标,因为它的显著性不强,保护起来也很困难;第二我觉得长虹在用“HDTV”的时候也有不足的方面,如果说仅仅写了一个“HDTV”的话,那就和(长虹)这个商标没有任何关系了。”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工商部门接到投诉立案后,要进行相应的调查,依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决定。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批复,是对地方工商部门关于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件相关请示的回应,各地工商部门按照行政程序将做出最终的行政决定。对于工商部门作出的长虹公司不侵权表态,厦华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长虹则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应该重新审议厦华的“CHDTV”商标与高清晰度电视通用名称“HDTV”的相似性问题。
长虹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厦华在自己网站公布的长虹侵权的商标标识,现在国家工商总局已经裁定那个标识没有侵权,数字高清晰和他们有什么关系,我觉得没有必要再说这个事了。”
厦华电子公司推广部经理孙光荣:“根据我们收到批复,我们发现批复第一段就说明了厦华商标的合法性,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我们认为很明确,其他公司使用类似的文字都应该以为是侵权的,总局的批复,厦华认为我们依照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决心更加不可动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发生了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厦华向北京、上海、广州、厦门等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这种结果,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非常重视,认为近年频发的各类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表明了我国企业不仅应该在商标注册上,更应该在商标保护上下工夫。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吕志华:“侵权假冒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不仅因为人们开始认牌购货了,很多有市场知名度的牌子,它产品好销。企业商标意识本身不高,那么设计商标时很潦草或对本行业,系统社会调查不够,设计一个,推出来以后,它商标意识不如产品型号、特点给消费者灌输的信息要多,这商标不是很成功。”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一般来讲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和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有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就容易造成这种纠纷。我觉得注册一个商标,应该注册一个和别人没任何瓜葛非常特殊的,这种商标是设计上的一个好商标,而用本行业常用词汇或其他相同接近的这种去注册商标,实际上从商标设计上是一个最大的败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