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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权威人士处得知,《国债开放式回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国债协会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主要包括开放式回购的定义、交易和结算方法、风险管理、监督检查、交易所、登记托管机构等内容。业内人士指出,今年年底该办法有可能正式推出。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明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可以进行开放式回购交易,任何未经批准的交易所不得从事开放式回购交易业务。
对于开放式回购的交易和结算方法,征求意见稿中表述:开放式回购交易采用竞价撮合或询价谈判的方式达成,交易条件必须包括交易方向、国债品种、价格、回购期限、回购数量等基本要素;开放式回购交易以净价报价、全价结算,采用T+0或T+1的结算交割方式;开放式回购交易参与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和指定品种的国债用于交割;开放式回购交易的最长期限为1年,交易所在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期限品种。
如何控制风险是开放式回购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开放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制度,保证制度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时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券),存入在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券)帐户并冻结,作为履行交易的保证;开放式回购交易到期时,履约双方以及违约发生时守约方的保证金(券)相应解冻;违约发生时,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有权处置违约方的保证金(券);保证金(券)比例由交易场所确定,有关保证制度安排须向市场主管部门、财政部备案;单个参与者对单只券种的未到期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违反单只券种未到期单边持仓量上限规定的参与者不得继续从事该券种的开放式回购交易。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开放式回购参与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交易、结算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约行为;恶意操纵交易价格或制造虚假价格;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交易信息;挪用代理客户的国债和资金等行为,市场主管部门、交易场所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进行处理。交易场所、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不可抗力给参与者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