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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9月1日起,企业自备货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完成运输将实行许可证制度。这是铁道部近日公布的《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规定的。
企业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的、经由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货车车辆。许可办法规定,自备货车经由国家铁路主要干线能力利用率必须低于80%,并具有稳定的货源,拥有停放和作业所需的自有铁路线、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且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拥有自备车的企业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2亿元。
许可办法还规定,铁道部为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审批机关。经核准过轨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由铁道部核发《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过轨运输协议,报铁道部备案。这些企业还须在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办理年检。年检申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铁道部收回过轨运输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过轨运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