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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广州“银广厦股票盗买赔偿案”一槌定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股民丁全新败诉,维持一审判决!
1996年8月1日,丁全新在广东南方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银河证券大德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并于次年开立交易账号,选择了电话委托炒股的操作方式。
2001年9月26日,丁进行电话委托操作时,发现一直使用的交易密码无法操作,查询结果是:其账户资金16.0512万元已于当年9月13日晚9时进行电话委托交易,14日成交,以每股18.19元买入了8800股银广厦A和以每股0.88元买入了500股基金景宏,同时丁的账户被划走交易税费1204元。丁大惊,称其当日未进行电话委托交易,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据查,进行电话委托操作的打入号码是人民路的一处公用电话亭。在调查尚未有结果的情况下,丁将代理此次交易的银河证券大德路证券营业部告上法庭。
此案与全国多宗银广厦“盗买”索赔案一起,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两审开庭双方争执不下,交锋异常激烈(本报曾作详细报道)。
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要不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存在作为或不作为的过错,以及这过错与丁全新的损失有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成立,但是股市有风险,这是每个投资者都应当知道的,丁全新作为投资者应当预见和承担股票交易存在的风险,丁全新认为被告未提示风险依据不充分。同时,被告推出的夜间电话委托业务并没有超过丁全新选择电话委托买卖证券的范围,无论是否在夜间,只要具备条件都能实现买入股票的目的,不存在被告擅自开通夜间电话委托,增大了丁先生在证券市场的风险,致使他人有机可乘的问题。
另外,丁全新没有证据证实他的交易密码的泄露是被告所致,他误在开户申请表上填下的六个阿拉伯数字(包括被涂抹的两个),也没证据证实就是他进行股票交易所使用的密码。
关于夜间委托是否属于第二天委托的问题,法院认定目前对夜间委托的性质尚无明确规定,但把当天清盘后发生的夜间委托视为第二天委托,是符合证券交易的行业惯例的,丁全新认为夜间电话应为当天委托,超过清盘时间属于无效委托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调查得知,虽然丁全新向公安机关报案说交易账户资金被盗买股票,但公安机关至今仍未立案,也无法确定是何人所为,丁全新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是他人非法买入上述股票,或是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他的资金账户被非法买入股票。
链接:几起“盗买”银广厦股票案
2001年9月10日,银广厦股票复牌的第一天。在北京和广东的罗定和清远,发生了三起股民股票被盗卖后再被盗买成银广厦股票的事件。当时股价是跌停板27.71元。详情如下:
北京,长城证券阜城门营业部,上午11时27分23秒,股民付老先生账户上的5只股票全部被卖出,并当即买进银广厦,整个过程持续了1分58秒。
9月11日,上海的宋先生,在得到营业部的通知后,发现自己账面上的股票全部被盗卖,换上了12500股的银广厦,成交价格是24.94元。
9月12日,银河证券公司北京安外营业部,股民杜先生原有的爱建股份和华东医药被盗卖,换上了17000股的银广厦,成交价格是22.45的跌停板价。
9月13日的北京,下午2点多,在前后不到10分钟的时间里,中创证券营业部的股民徐先生账户上的深物业被卖出,换成3800股银广厦,成交价格是20.21元。
9月14日,是银广厦股票被盗卖的高峰。共有三位股民受损。当时的跌停板价格是18.19元。其中包括广州的股民丁全新、广东揭阳的股民、北京的一位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