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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深发展发布公告称,“鉴于公司董事会向收购过渡期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所作出的授权已经届满,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等4家国有股东与新桥投资仍未能就股权转让与收购事宜达成协议。为保证本行持续稳健经营,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撤消管委会。自授权届满之日起,原管委会不再行使本行董事会授予的任何职权。”
按照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董事会的“授权”是有法律效力的,当初授权的“过渡期管理委员会”初始期为90天,现在已经达到7个月,所以董事会宣布“撤消管委会,自授权届满之日起,原管委会不再行使本行董事会授予的任何职权”,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让人搞不懂的是,为什么“新桥投资”又说:“双方在转让价格上早已达成一致。……最后的文件也已完成。文件已经可以签署,而我们则一直在等待深圳市政府给我们一个签字的日期”。
另外,谁都知道,“过渡期管理委员会”由“新桥投资”的8位专家组成,现在深发展已经撤消了“管委会”,“新桥投资”又扮演什么角色呢?所谓深发展的外资“并购”究竟谁说了算?是深发展董事会?还是四大国有股股东?是深圳政府?还是“新桥投资”?
这里,还有一个非常奇怪的问题:新桥投资一位发言人向记者强调,“深圳发展银行今天所发的公告不会影响我们与深圳市政府有关受让股东于2002年6月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这就是说,当时深发展并没有立即发布公告向广大投资者说明这个重大信息。
7月29日某报发表《“深发展”出让谜局》文章称:经过本报记者多方求证,这一消息(指外资参股深发展)得到了权威人士的证实。现在的问题是花落谁家。据可靠消息,最终受让方将是一家著名的境外金融机构,而目前有三家跨国金融机构正与深发展保持着极其亲密的接触。
而7月31日深发展发布董事会澄清公告称:“鉴于个别媒体对本行的有关传言,本行特此声明:本行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按照“新桥投资”的说法,“与深圳市政府有关受让股东于2002年6月签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那么,为什么深发展不及时公告?为什么还说“鉴于个别媒体对本行的有关传言,本行特此声明:本行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难道“2002年6月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不算是重大信息?广大投资者在第一时间的知情权哪里去了?
此外,9月11日,深发展发布公告称:有关部门已原则同意我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目前有关洽谈正在进行中,结果尚不能最后确定,且有关方案均须呈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是“结果尚不能最后确定”,为什么“新桥投资”要说:“与深圳市政府有关受让股东于2002年6月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难道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也算是“结果尚不能最后确定”吗?
事实上,从今年1月的“准备金”问题到5月的董事会撤消“管委会”,以及转让价格是否达成一致,深发展的并购让投资者陷入了重重迷雾之中。人们常说,我们的股市投机性强,经常炒“朦胧”消息,我们要问:这究竟怪谁呢?“朦胧”消息是从哪里来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