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3.3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
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