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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消息,指出该厅日前发出的“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了明确界定。
该函对“就业”与“失业”的一般概念进行了界定。
该函指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作为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情况。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均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规定对其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待遇作相应处理。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不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该函还明确指出:从今年起,不再将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作为再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同时,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参考指标,指标中所列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其计算公式为:下岗失业人员年再就业率=全年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年初下岗失业人员数+年内新增下岗失业人员数×100%。
相关链接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