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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医药一位姓邵的股东昨日代表上市公司,就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罚款事宜,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董事长赵新先向上市公司赔偿两万元的诉讼请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接受了邵先生的诉状及相关材料,并表示法院将在研究后决定是否对此案进行正式立案。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此案应该可以看作为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第一案,即股东代表上市公司告上市公司经营者。
诉讼请求有三项
根据邵先生的起诉状,其共有三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被告担任董事长的公司------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不合理的将资金低息存入关联公司及关联公司以其他手段占用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并对其造成损害的行为,判令被告为此向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万元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对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被中国证监会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一事,判令被告向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有法律依据
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第一例案件,此案原告是依据哪些法律对被告进行起诉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分析认为,此案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这样几条:首先,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毫无疑义,三九医药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自己的大股东及来自被告的不法侵害,由于资金被大股东非法占用,三九医药至少受到高于每天1万元的利差损失。其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显然不能认为已经按照规定的要求,依法公平的对待了所有股东。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包括被告在内的三九医药经营者帮助三九药业占用三九医药资金及在披露信息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三九医药造成了损失。从这三点看,被告应对三九医药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理应受理
严律师称,尽管目前法院表示能否正式受理尚待研究,但根据去年12月11日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看,法院有理由对原告的起诉予以受理。严律师称,李国光在这次会议上表示,"股东因公司利益受到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侵害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他在说明理由时还进一步阐述道,由于一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诚信行为,导致这种架构被用以逃避股东的监督,损害公司利益,牟取个体私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公司,但公司在不当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很难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但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直接承受者是公司股东,故而股东代表公司利益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李国光还说,"不应以其为非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因此,严律师认为,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对人民法院是否予以受理与本案类似的案件,作出了明确和详细地阐述。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应予以受理。
立法存在不足
严律师认为,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看,也反映出立法的不足。他说,目前原告只是分别就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被证监会罚款,提出要求董事长共向上市公司赔偿两万诉讼请求而非足额提出诉讼请求。严律师分析认为,其主要原因很可能是原告无法承担足额请求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目前,很多国家的做法是先在公司法中规定所有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诉讼费为一个固定金额,一般这个金额都规定得比较低,以方便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这就为我国的《公司法》修改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即在拟修改的《公司法》内容中包含股东代表诉讼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