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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保监会公布了2003年第一号主席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该规定从3月底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基本框架已形成。
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从监管角度说,管住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管才能落到实处。而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保险监管部门只有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才能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此次公布的《规定》构筑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监测的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第二道防线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通过这两道防线,保监会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随时的监控。
当发现有保险公司超过规定的监管指标正常范围时,保监会将要求公司进行解释、提交改进报告,或者实施进一步的检查以评估其偿付能力。对于偿付能力在70%的公司,保监会责令提出整改方案、责令分保、限制经营费用规模;在30%到70%之间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小于30%的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法接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