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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在北京正式启动,这将作为中消协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年主题活动的重头戏。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介绍说,凡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7月底以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现经营者与之缔约有不平等格式条款,或单方面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业习惯,都可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消费者协会反映。
董京生指出,目前有五大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的消费环境: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商品房、汽车、医疗、电信等行业价格缺乏标准和透明度;金融等服务领域以及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领域制定的格式条款无视消费者意愿,明显违
反了公平原则;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虚假宣传;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和垄断行业经营者用合同、声明、通知、店堂告示等形式,强制消费者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这其中,因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显失公平而造成的群体投诉在2002年中消协受理的逾69万件消费投诉中明显上升。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说,长期以来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受迫于种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失去了法律赋予每个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本身就是霸王合同、霸王条款,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本身并没有错。但由于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不得协商等特点,其制定者又具有独占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合同条款时以单方声明规避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要求消费者承担其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缔约与否的自由,其利益一般得不到保护。这些经营者利用各自优势的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新出台的《合同法》虽然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要消除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中的不平等现象,还是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