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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创造深交所绩优股神话的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祸不单行:今年1月17日,前董事会3名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审刑事判决生效后,上海、青岛等地中小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
据称,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生效后,首家被中小股东起诉的上市公司。业内人士称,东方电子是该司法解释的试金石。
作假
东方电子1997年1月21日在深交所上市,代码000682,后被特别处理,改称“ST东方”。
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东方电子展开调查。9月7日,东方电子披露,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9月14日,一家证券报发表《东方电子:财务数据真实吗?》一文,最早揭露东方电子的虚假陈述行为。
2002年4月18日,东方电子发布因重大会计差错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预警公告》。2002年11月11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隋元柏、董事会秘书高峰、财务总监方跃提起公诉。
《中国证券报》对此案进行过详尽报道。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隋元柏于1994年初在东方电子定向募集期间,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董事会秘书高峰密谋,指使财务处负责人注册成立一空壳公司———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累计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后盗用他人名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股票账户,全部股票交由东方电子证券部掌管。
据悉,自1997年1月东方电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8月间,隋元柏等人虚造公司业绩,相继抛售1044万原始股。此外,隋元柏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向高峰控制的69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6.8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为了应付审计,隋元柏安排公司工作人员,采用私刻客户印章、粘贴复印等方式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额17.2968亿元,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17.0823亿元。
烟台市中院最后认定,东方电子三高管为了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通过在银行设立的东方电子户头、账户,中转、拆分由证券公司所得的收入,并根据伪造的客户合同、发票,伪造1509份银行进账单以及相应的对账单,金额共计17.0475亿元。
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三人有罪,分别判处:隋元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高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方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十天上诉期限内,三人均未上诉,故该刑事判决于今年1月28日起生效。
诉讼
今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处理办法及范围作出明确解释。所谓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这一司法解释为众多中小股民提供了受骗索赔的法律依据。自此,东方电子各地中小股东纷纷酝酿民事赔偿诉讼。今年2月8日,上海第一批投资者曹小妹等7人起诉东方电子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青岛投资者也相继把东方电子推上了被告席。近日,河北上百名股东已经委托律师事务所,准备赴青岛起诉。
石家庄市股民李先生称,东方电子自1997年上市以后,据其出具的年度、半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公司主营业绩保持年年高速增长的势头,股价出现高位走势,一时间在中国股市诞生了一个神话。面对如此诱惑,李先生在2000年8月10日以20.23元/股的价格买入东方电子股票500股。然而,不久,股价却莫名其妙地从20元一直下跌到4元左右。
其间,该公司发布了几个公告,称一切经营活动正常。直到2002年10月15日,东方电子才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但没有承认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陈述和虚增利润之事,所以,李先生一直受骗持股,直至不久后真相大白。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已经组成律师团,准备代理河北百名中小股东向青岛中院提起共同诉讼。
该所负责人薛洪增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的最大突破,是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诉讼门槛儿降低。此前,只有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后,中小股东才有条件起诉。而本次司法解释新增了两个条件,即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均可起诉。此次中小股东起诉东方电子,即在法院认定该公司负责人有罪生效后进行的。
薛洪增说,这一司法解释在诉讼主体和赔偿数额量化上也有一定突破,但是虚假信息披露日、更正日及基准日认定仍是赔偿认定关节点,这3个日期的认定将对赔偿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