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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业务规范指引》经上证所理事会批准今日正式推出,这是上证所为进一步强化会员自律意识,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加强证券行业诚信建设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上证所不断健全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的一次有益尝试。它对进一步促进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升证券行业的社会形象将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
证券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以及自律状况是体现证券行业自我发展能力和衡量一个行业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加强和落实证券市场各主体的诚信责任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众所周知,信用环境是资本市场最基本的要素。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责任,既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券商等中介机构行为,优化证券市场结构,实现金融创新以及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需要。同时,证券市场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以投资者的信心为基础的市场。坚持诚信原则对于证券公司及证券行业的长期发展极其重要。投资者与券商唇齿相依,生死与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不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必将使券商陷入生存危机。
毋庸讳言,近年来,国内外证券市场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投资者对券商的信任危机。我国券商的形象也因少数人的违规行为使整个证券行业的形象受到了影响,重塑我国证券行业的新形象十分重要。
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一直把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强化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久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要求大力推动证券业的诚信建设。证券监管部门通过不断推动市场法制建设,加大了对不合理的券商管理体制以及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改革,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对提高券商规范运作水平起到了明显的效果。但要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还必须大力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约束,落实对他们的守信责任。只有建立一支"诚信、守法、敬业、自律"的券商队伍,证券业的长期发展才有扎实的基础。因此,证券业加强自律,恪守行业自律公约,切实履行诚信责任,追求阳光下的利润,以取信于投资者,是我国证券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上证所新推出的会员自律准则和会员业务规范指引,其宗旨是倡导会员合规经营、遵守上证所管理制度,目的是强化会员自律意识,让会员更清晰地从整体上了解参与交易活动应遵循的业务规范。它的推出适应了证券监管的市场化发展要求,将能更充分地发挥交易所自律监管功能,有助于强化会员的自律意识,并为会员提供与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业务操作、技术系统安全、内部控制及制度遵守方面的行为规范指南。
会员自律准则要求,所有上证所会员及特别会员应依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不开展不正当竞争,不以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在经纪业务和其他受托业务中,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这对整个证券行业取信于投资者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强调的会员自律,主要是会员在保障投资者正常交易上的自律。因此,自律准则和业务规范指引还较多地强调会员在从事交易业务、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的技术、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行为、会籍业务等具体业务时的行为规范。应该说,券商在各项交易行为上的规范运作对保证证券交易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树立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十分重要。
自律准则和业务规范指引的推出表明,上证所作为证券市场的自律组织和一线监管者,正努力与会员一道,倡导诚信、守法、自律的行业氛围和良好的信用环境,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自律意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由本所会员、特别会员自觉遵守。
第三条 依法合规经营,遵守本所业务规则。
第四条 诚实信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不开展不正当竞争,不以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第五条 在经纪业务和其他受托业务中,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与客户明确在指定交易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故意拖延或拒绝办理客户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
第七条 在营业场所提供多种方式的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建立客户投诉和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并制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证券交易委托资料、证券帐户数据、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十条 对客户的收费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遵守本所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加强技术风险防范,并对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建立必要的备份机制。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建立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理的应急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切实执行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分类管理要求,防范风险。
第十五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遵守本所会籍和席位管理等制度,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和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对本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相互监督,并配合本所检查。
第二十条 本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业务规范指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自律意识,明确会员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的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会员、特别会员自觉遵守。
第二章 交易业务指引
第三条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
第四条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会员与客户签订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协议内容包含本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提供自助委托的,应与客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系统应详细记录自助委托过程和内容。
第五条 向客户揭示证券买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式风险、交易市场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偶发事故风险。
第六条 严格执行本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与客户明确在指定交易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客户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情况,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申请。
第七条 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
第八条 接受客户限价委托的,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接受客户市价委托的,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第九条 允许客户撤销委托中未成交部分,在确认撤销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资金或证券。
第十条 在营业场所及时、完整地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市场公告等信息。未经本所许可,不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机构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采取开设电话查询、网络查询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客户及时公布新股配号结果、中签结果和缴款时限。
为客户代理新股缴款,应与客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变更新股缴款时限,应履行通知义务。
在新股业务中,不进行虚假配号或其他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 遵守国债买卖的有关规定,不为客户开立证券二级账户。
第十三条 建立交易数据库,并向客户提供证券、资金对帐服务。
在营业时间应受理客户查询。
第十四条 在营业场所,安排人员接受客户咨询。
第十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证券交易委托资料、证券帐户数据、交易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建立客户投诉制度,妥善处理交易纠纷。
接受客户投诉和处理交易纠纷,应制作书面记录。
如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七条 对客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未经允许不为非本所会员从事经纪业务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遵守法律、法规,不在证券经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不采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不私自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不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第二十二条 遵守与本所业务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履行登记、结算等义务。
第三章 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技术指引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证监会和本所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建立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 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的硬件配置、软件安装和数据接口应符合本所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对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相关软件和硬件进行升级、测试。
第二十六条 交易系统、通讯系统关键设备应具有容错性,制定故障、病毒定期检测的操作制度。
交易系统、通讯系统关键设备有备品备件。
第二十七条 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的机房环境及供电系统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遵守本所要求,安装、使用交易系统、通讯系统专用设备,不擅自接入其他网络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柜面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进行证券帐户的指定及撤销;
(二)区别指定交易与一般买卖委托指令;
(三)对每一笔委托申报,实施证券和资金的前端明细核查;
(四)准确、及时反映所有出错信息,并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每个席位至少具备一种通信备份手段,并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实现通信系统的天、地备份。
第三十一条 遵守双向卫星小站安装和使用要求,按规定及时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第三十二条 建立交易数据、系统数据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
第三十三条 参加本所组织的交易系统和通讯系统测试,并及时反馈测试结果。
测试前做好系统备份,测试后做好系统恢复,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定期检查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建立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的应急制度。
第四章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十五条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内部稽核、营业部管理、资金清算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立交易监测、交易预警和交易反馈机制,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规范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分类管理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 自营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自营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
(二)设置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
(三)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审核自营指令,并建立自营交易记录;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条 交易系统、通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三)技术与业务分离、前台与后台分离、网络与数据分离;
(四)及时进行业务技术检查;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 严格管理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数据,保证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严格执行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加强单向卫星数据接收的加密和席位操作员密码管理,由不同人员保管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并定期更新。
第四十二条 设立专人负责接收本所以报刊、网站、卫星、书面函件等形式发布的各类技术和业务通知,对于新的交易品种和业务变化,应及时作好技术和业务准备。
第五章 会员会籍业务和报告指引
第四十三条 遵守本所的席位管理规定,转让、出租席位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本所审批。
未经本所许可,不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十四条 会员交易席位的任何变更,涉及指定交易的,应按下列规定之一处理:
(一)及时通知有关投资者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
(二)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予以全部撤销,但必须及时通知投资者;
(三)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指定交易证券帐户全部转移于另一席位予以指定。
第四十五条 及时向本所报送席位共用情况,在日常交易中按《共用席位情况登记表》中约定进行交易申报。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交易员行为的规范与管理,努力提高交易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七条 指派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代表,负责会员与本所的联络。
第四十八条 指定专门部门归口管理会籍业务、履行报告义务。
会员信息资料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按有关要求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上月统计报表数据;
(二)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未经审计年报;
(三)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经审计年报和本所要求的年度检查材料;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一)修改章程;
(二)合并或分立;
(三)改制、增资扩股;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六)公司前十名或持股5%以上股东变动;
(七)收购或转让营业网点;
(八)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九)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十)发生重大亏损、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十一)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
(十二)财务指标已达证监会规定的风险预警线;
(十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十五)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营业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
(十六)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特别会员依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依据本指引内容开展业务自查,并配合本所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