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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下旬,京城寒冷逼人。然而期货业却传出鼓舞人心的信息:历经近三年时间的反复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期货纠纷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进入最后送审阶段。据全程参与本次司法解释讨论的知情人士透露,有关部门在发“送审”稿时,加了“紧急”字样,正式发布将是指日可待。
“长期困扰中国期货业的期货纠纷案件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则,期货纠纷案件的审理即将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中国期货业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杨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19次易稿终送审
期货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极易发生纠纷。“期货交易采用的是保证金交易,其特点是‘以小博大’,其间巨大的利差决定了其产生纠纷案件比较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英敏说。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一个细化的规则已是应时之举。
此前,期货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1995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不过《纪要》的效力有限,各地法院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不参照执行。“因为《纪要》只是参照执行,这样就会出现各地法院对同一类型纠纷处理不一样的事情。”杨光说。
1996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虽然规定一户一码,不能混码交易,也不能转委托交易。但交易所对每码下单手数及经纪公司持仓数量进行了限制,这导致市场有混码交易和转委托交易的需求。期货纠纷仍是接连不断。”杨光说。
“但法规不健全并不是主要的原因。”杨说,“最重要的原因还是期货业在起步时发展势头过猛和我国诚信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期货业的超常规发展使各方利害关系没有调整好,导致我国期货市场期货纠纷愈演愈烈。在此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草拟了该司法解释,并经过多次的讨论和征求意见,经过19次易稿,最终形成现在上报审批的送审稿。
“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很到位”
记者目前拿到的最终送审稿共13章节69条,涉及主体资格、强行平仓、透支交易、举证责任、合约履行、交割等内容。参与全程讨论的于学会律师认为,该文稿较以前的《纪要》内容更加详细,有关方面确实下了很大的功夫。
于学会认为,送审稿更加强调了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较好地处理了责任的平衡分配问题。比如送审稿第二十七条,对投资者确认交易结算的通知,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确定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投资者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亦应认定系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这将有效促使投资者履行合同中的签字确认的约定义务,稳定交易秩序。
“更加突出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送审稿中不少地方除规定按照法规规定处理以外,还特别规定了要依照合同约定处理,突出尊重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使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趋于平衡、合理”。于学会说。
而杨光认为,“送审稿最核心的内容是关于保证金的。它包括保证金比例、盈亏、追索等等。而且在文稿的讨论过程中,大家分歧最大的也主要集中在这块。比如强行平仓、透支交易都与保证金有关。”
“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来看,该文稿做得很到位。”杨光如此评价送审稿。
送审稿的突破与问题
与现有处理期货纠纷的法规相比较,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有很大的突破和创新。
首先是经纪人制度的创新,杨光指出,它确立了期货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在司法解释层面上有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民事责任”。(从经纪活动的角度出发,期货居间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从广义上说,居间人指在期货市场上为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单位;从狭义上说,居间人是指具有一定的期货专业知识、资格和技能,专职或兼职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向客户推荐期货公司,起到介绍、协助、促成或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人。———编者注)
另外,在司法解释层面上确立了期货交易所对市场异常情况的处理权,采取紧急措施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在执行交易所的紧急措施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期货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稿还界定了混码交易的责任,明确了是否真实入市的认定标准,规定了有证据证明期货公司已按照投资者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这为人民法院审理指令是否真实入市提供了依据。
文稿同时还规定了技术创新的责任分配问题。期货公司委托软件开发商开发交易结算软件的,应当在开发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属于非期货公司所能控制因素导致交易系统紊乱的,免除期货公司责任。这有利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当然,送审稿也存在一些问题。杨光指出,例如在概念上仍未区分持仓透支和开仓透支,仍笼统地将两者定义为透支交易,这不利于在政策上对持仓透支有所区别。
此外,送审稿的第十九条把全权委托的主要责任归于期货公司,不利于发展代客理财业务,而且,期货基金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也是一种全权委托。因此,杨光认为,对于全权委托,最好尊重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