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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商场超市里经常看到“偷一罚十”的警示标语,那么商家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了呢?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律专家武胜建认为,此案需要研讨的问题,一是超市能否自行制定偷窃行为的标准,二是超市在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能否自订规则予以处罚。超市自订的“厂方促销工作人员工作程序”中,在工作期间将不是自己促销的商品拿到自己的工作岗位算作偷窃,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偷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判定。而超市作为一个企业,绝对无权自订偷窃处罚标准。当其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这种行为必将会给社会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乱。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明确表示: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据行政处罚法,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处罚,商场没有处罚权。即使是对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擅自处罚。当然法律也同样保护商场权益。商场的正确做法应是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至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
经济法专业的周芬棉博士指出:一些超市“偷一罚十”的店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推出,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无需遵守,应拒绝交纳罚款。
什么叫以人为本,那是给安分守己的人说的,对来超市就图谋不轨的人何谈以人为本!不处理等着贼偷完啊!
这些可恶的小偷,就应该这样处理,这叫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其实这些人也并不是买不起,就是想占便宜,她们是占了便宜,可害的超市员工辛辛苦苦一个月就400多元的工资还要赔钱。想起这些人就恨的咬牙切齿。处理的好、处理的对。应该更残酷些。
交钱是明智的,不交钱就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还是当事人自己选择吧!
你有罚款权吗?——向霸王条款宣战霸王条款很是令消费者头痛。商家的规定明明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却“理直气壮”地让消费者遵守。这样的霸王条款实在可恶!今天,我就遭遇了西安户县人人家超市的霸王条款。事情是这样的:我们一家三口去户县逛街。完了媳妇说到超市买一瓶大宝SOD蜜及几斤大米,让我抱着刚满周岁的儿子在外面等。我抱着儿子在大街上晒太阳,大约快一个小时媳妇还没有出来,就抱着儿子进超市去找媳妇。在出口处看到媳妇与超市的两个女员工在一起说什么,我以为是够媳妇钱没有带够,走过去一听,知道出事了。原来媳妇拿的SOD蜜没有付账,她们就认定是偷,按照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媳妇得被罚一百一十元钱。现在讨论我媳妇是否偷SOD蜜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人物俱获,百口莫辩,况且罚款已经交了。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我们存心去偷的话,让媳妇孤身一人进超市却是太荒唐。儿子穿那么多,随便往他哪儿一塞谁能发现?现在要讨论的是他户县人人家超市有没有罚款权。大家知道,罚款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只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单位才能执行。户县人人家超市有这样的权利吗?户县人人家超市不就是一个百货零售商,肯定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况且也没有行政机关对其授权。因此,户县人人家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应该不适用!更可恶的是,罚款之后没有开出任何凭据,而这种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是无效的。因此,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查处,对其乱罚款进行行政处罚!我国正在进行法治建设,全国人民都在为法治建设而努力。户县人人家超市作为一家企业,应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多作贡献。但是户县人人家超市的行为却有损其形象,希望其能对其店规进行好好的反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店规进行修改。否则,表面的繁荣并不能掩盖未来的没落!试想,在法治社会里,一个不懂法的企业能走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