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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没有处罚权 “偷一罚十”规定侵权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2-27 09:43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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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477] 陕西省 网友:看不惯 于2008-03-14 11:15 发表评论:

  什么叫以人为本,那是给安分守己的人说的,对来超市就图谋不轨的人何谈以人为本!不处理等着贼偷完啊!

[366474] 陕西省 网友:小评 于2008-03-14 11:11 发表评论:

  这些可恶的小偷,就应该这样处理,这叫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其实这些人也并不是买不起,就是想占便宜,她们是占了便宜,可害的超市员工辛辛苦苦一个月就400多元的工资还要赔钱。想起这些人就恨的咬牙切齿。处理的好、处理的对。应该更残酷些。

[366468] 陕西省 网友:判官 于2008-03-14 11:06 发表评论:

  交钱是明智的,不交钱就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还是当事人自己选择吧!

[321706] 陕西省 网友:baggio10 于2008-01-01 09:41 发表评论:

  你有罚款权吗?——向霸王条款宣战霸王条款很是令消费者头痛。商家的规定明明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却“理直气壮”地让消费者遵守。这样的霸王条款实在可恶!今天,我就遭遇了西安户县人人家超市的霸王条款。事情是这样的:我们一家三口去户县逛街。完了媳妇说到超市买一瓶大宝SOD蜜及几斤大米,让我抱着刚满周岁的儿子在外面等。我抱着儿子在大街上晒太阳,大约快一个小时媳妇还没有出来,就抱着儿子进超市去找媳妇。在出口处看到媳妇与超市的两个女员工在一起说什么,我以为是够媳妇钱没有带够,走过去一听,知道出事了。原来媳妇拿的SOD蜜没有付账,她们就认定是偷,按照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媳妇得被罚一百一十元钱。现在讨论我媳妇是否偷SOD蜜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人物俱获,百口莫辩,况且罚款已经交了。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我们存心去偷的话,让媳妇孤身一人进超市却是太荒唐。儿子穿那么多,随便往他哪儿一塞谁能发现?现在要讨论的是他户县人人家超市有没有罚款权。大家知道,罚款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只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单位才能执行。户县人人家超市有这样的权利吗?户县人人家超市不就是一个百货零售商,肯定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况且也没有行政机关对其授权。因此,户县人人家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应该不适用!更可恶的是,罚款之后没有开出任何凭据,而这种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是无效的。因此,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查处,对其乱罚款进行行政处罚!我国正在进行法治建设,全国人民都在为法治建设而努力。户县人人家超市作为一家企业,应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多作贡献。但是户县人人家超市的行为却有损其形象,希望其能对其店规进行好好的反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店规进行修改。否则,表面的繁荣并不能掩盖未来的没落!试想,在法治社会里,一个不懂法的企业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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