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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了监管费用调整涉及的对象、计费依据及标准和交费截止时间及缴费帐户等,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只涉及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相互间收费标准的增减,对证券机构及投资者的收费标准仍维持不变。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相应调增上海、深圳交易所股票交易经手费标准0.005‰,调减基金交易经手费标准0.04‰及债券交易(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经手费标准0.01‰。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一月度应缴证券交易监管费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于期货市场监管费用,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由中国证监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
二、发行审核费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新发、增发、配股)、可转债及基金的企业在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时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机构监管费以上年末注册资本金为计费依据,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在每年4月份之前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期货市场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大连、郑州期货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一月度应缴期货市场监管费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通知》并要求缴费单位按规定及时缴费,缴费单位缴费后及时将通讯地址通知证监会会计部。对于凡不按规定缴费的,证监会将暂时停止受理其有关证券、期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