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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各商家为争夺市场,各种促销广告见缝插针,遍布各个角落,一些有心的消费者总能在广告上看到这样一句话:“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然而,许多消费者恐怕并不知道,商家们的这招儿是违法的。日前,河南郑州市消费者协会专门发布紧急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要警惕商家“最终解释权”的陷阱。
不久前的一天,郑州市的王女士在郑州市某商家门前看到“满50元赠券”活动的广告,当她拎着刚买的70多元的化妆品去领赠券时,却被告知购化妆品不赠券。王女士找商家理论,商家却拿出“最终解释权”来应付她。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忍下这口气。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商家为了争夺消费者,采取了各种促销手段,如“买一送一”、“大减价”、“大折扣”、“赠券”、“赠礼”等,令人眼花缭乱。
受商家促销广告的诱惑,许多消费者怀着浓厚的兴趣前往购物。其中,一些消费者为了能够得到商家许诺的优惠或礼品,甚至超计划消费。然而,就在人们要求商家兑现促销优惠时,却往往发现赠品与商家的许诺大相径庭,有的则是在享受赠券的同时,还要附加许多条件。对此,不少消费者感到不满。面对消费者的责问,商家总是毫不愧疚地指着促销广告上一行不起眼的小字振振有词地说:“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表面上,商家约定“最终解释权”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对其广告内容产生误解而特设的提示性语言,而事实上,这些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正在变为新的消费陷阱。面对商家的这道挡箭牌,许多消费者受了委屈却无处发泄。即使有少数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觉得商家的“解释”不对,一般也很少与商家较劲。如此一来,“最终解释权”便让不少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屡试不爽,为商家在经营活动中撑起了保护伞,使消费者一不留神就跳进了商家设定的“最终解释权”的消费陷阱。
那么,商家真的具有“最终解释权”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经营者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为自己设立的特权,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其内容是无效的。为此,郑州市消费者协会在春节消费高峰来临之际提醒消费者:在促销购物时,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内容,遇到商家以“最终解释权”来欺诈消费者的情况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呼吁经营者在搞促销宣传活动中,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如果经营者假借“最终解释权”的名义,误导、欺诈消费者,那只能是自毁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