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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昨天起,新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于去年10月28日该市十一届人大第44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以对原《条例》进行的局部却意义深远的修改而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据记者从上海有关部门获悉,以消费者权利为核心、突出以人为本思想和顺应入世要求、充分突出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是该《条例》的重中之重。一是将商品房明确纳入消费者保护范围,使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各项权利在房产消费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细化了消费者权利的内容,首次将个人隐私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将作为隐私权纳入人格权的范畴受新《条例》保护。例如新《条例》等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如果经营者提出这种要求,消费者可拒绝。
三是制定了上门销售法律规定,赋予消费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上门销售方式虽然现在已逐步被消费者接受,但由于对上门销售还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常常引发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新《条例》第二十八条作了规定,即赋予消费者在购买上门推销的商品之日起7天内无条件退回商品的权利,这一特殊规定也称“冷却期制度”,也即给消费者冷静思考并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需要商品的权利。
四是完善了商品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规定。如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期限为商品售出之日起六个月。考虑到商品的特殊性,新《条例》同时规定,低值易耗商品的修理期限不适用六个月的规定,商品房和汽车等商品的修理期限,国家和上海市另有规定的将适用该项规定。对于商品的退货条件,新《条例》也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特别对于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方式销售的商品,新《条例》规定:当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时,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
五是首次明确规定了商品的召回措施。新《条例》明确:对缺陷商品,经营者应当实施召回措施,其中包括修理、更换和销毁等三种处理方法。同时还规定了召回的三种启动方式,即经营者自主召回、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召回和消费者协会建议召回。
六是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新《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赋予消协信息发布、开展行业调查和投诉公告等三项职能。这意味着将大大提高消协的社会地位和工作效能,从机制上真正落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