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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财经记事簿之监管之变
从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力推现代企业制度,到约束增发圈钱狂潮、乃至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和信息披露,2002年以来,管理层在市场监管,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进展颇多,但愿这些措施能真正落到实处,也就用不着像风暴一样的监管运动了。对投行业务的考核和监管,将很大程度上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这显然是监管水平的一种进步,而在陆家豪的案件中更令人深思的问题是:一贯处于裁判地位的监管者是否也应该坦然接受监管?为自己的失职负责,而不是让一个无足轻重的“花瓶”独立董事来担负所有的过错?
约束规范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发布实施
2002年1月7日,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施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4月开始,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对照《准则》的内容对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责令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整改。并就此开展了联合专项检查。
点评:无规矩不成方圆,《治理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约束、监督上市公司这一特殊的企业群体的行为有章可循,尤具积极意义的是其强调了“公司治理结构要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首次明确提出“当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求得赔偿。”但愿《准则》的实施,能让上市公司造假、侵害投资者利益以及被“掏空”等丑恶现象真正有所减少。
约束增发圈钱行为
提高增发新股的“门槛”
2002年7月24日,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要达到10%”、“增发募集资金量”、“资产负债率”、“增发新股的股份比例”等九个方面提高了对增发的上市公司的要求。
点评:随着增发新股的“门槛”由原来的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降为加权平均不低于6%,从2001年下半年起,不少根本不缺钱的公司将之视为“免费的午餐”,2002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增发“失控”,数百家公司声称符合增发条件,宣布加入到“圈钱”的行列,结果直接导致本已羸弱不堪的大盘,闻增发之声而屡屡大跌,市场舆论对增发狂潮反应激烈。证监会此文一出,将增发门槛重新抬高,原来宣布要增发的100多家公司立即只剩下7家还符合条件。
对券商奖优罚劣
记分考核投行业务
2002年9月2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主承销商执业质量实行记分考核,由证监会及有关单位对投行主承销执业中的不良表现进行记录并按照一定的标准扣减记分,并根据投行全年得分情况相应作出增加主承销业务推荐通道奖励和暂停、减少推荐通道的处罚。
点评:对投行的主承销业务进行质量考核,并通过记分制管理,将其在主承销业务的“质量”好坏与其享有的上市“推荐通道”,也即是其未来的业务量联系在一起,对于防止券商在上市公司上市发行过程中与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促使其勤勉尽责,尽量推荐优秀的上市公司上市,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考核制度及相应的奖惩制度也将有助打破券商投行业务的“大锅饭”,促使投行的优胜劣汰。
为外资参股立规
明确对外开放的方式和步伐
2002年6月3日,证监会同时发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对外资参与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参股公司设立、申请的程序、外资机构方所需具备的资格等各方面都作出规定,两项《规则》于7月1日起施行。
点评:对外资开放证券业是我国加入WTO在服务领域的重要承诺,两个《规则》明确了证券行业这一敏感领域对外开放的方式和步伐:设立之初,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三年内不超过49%。不过让规则制定者始料不及的是外资参股的方式:虽然《规则》为外资参股提供了受让、参股已有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外资参与重新发起设立两种方式,但迄今为止,所有的合资意向都是以新设形式而非参股形式展开的。
大力推动重组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台
2002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收购办法》对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重要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通过对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时点、内容和格式,强化了持有、控制上市公司大额股份的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两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点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日益频繁,收购办法出台很及时,能够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行动,鼓励实质性重组,防止虚假收购、重组等市场操作行为,收购管理办法的很多规定都已经基本与国际接轨,《信息披露办法》的强制信息披露可以有效提高收购的透明度,避免股权转让过程中内幕交易的产生。这两个办法的出台,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里程碑”。
证监会重罚陆家豪
独立董事再也不能充当“花瓶”
2002年11月15日,作为中国首例上市公司董事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陆家豪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历时半年多,11月15日终于在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陆家豪的上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而陆家豪就准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点评:原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两度打官司,对证监会对其罚款10万元不服,但均以失败告终。事实上,只要仔细地研究陆家豪从当选董事到被处罚的过程就会发现,陆家豪告状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罚款”的事,他是想在法庭上把很多话公开说出来。这背后有很多故事。但让人遗憾的是这一案件本来对上市公司结构治理水平提高有重要意义,但证监会和法院在该案中却一直在诉讼程序上绕圈子,以超过诉讼时限为由两次驳回起诉,根本没有给予他说话的权利。陆家豪案在引发人们对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作用的思考的同时,也给现有的花瓶独立董事敲响了警钟,2002年有60多名独立董事提出自动辞职。
提高监管办事效率
证监会取消32项行政审批
2002年12月26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取消了第一批32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今后不再受理有关申请。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证券公司申请新设分支机构核准,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展期核准,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等。
点评:证监会一口气取消32项有碍市场竞争的或已无存在必要的、过渡性的临时措施,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市场走向成熟的体现,同时也显示管理层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正在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而发生转变,希望证监会能真正从繁杂的机关公文审批中走出来,加大对于市场违规行为监管和查处的力度!
增强注会行业监管
注会“谈话提醒”制度启动
2002年1月2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启动《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谈话提醒是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执业规范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谈话提醒。2002年,中注协开始建立一系列自律性行业监管制度,并从技术和道义上给予担任上市公司审计任务的注册会计师支持。包括财政部、证监会等与会计行业有关的监管机构出台了一些列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强对会计行业的行政监管措施。
点评:对会计行业而言,诚信是赖以存在的基础,2001年,全国有11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2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分,40多名注册会计师由于假账、核资等事件而被羁押甚至批捕,会计师的诚信和形象受到空前的质疑。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壮大和会计行业诚信的树立、自律和监管的加强,注册会计师也将逐渐成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