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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民事赔偿审理规定的司法解释要早于民法草案出台,这样即使要改也是民法草案出台之后的事情了。”曾经参与过一直盛传即将出台的证券民事赔偿审理规定草案讨论的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告诉记者
“这未免有些主观,民法通则与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并没有必然的一致关系。”12月25日,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对记者解释说,“况且民法草案何时通过都还难以料定。”
日前,有媒体报道说,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其诉讼时效有望由两年修改为三年,而具体的实施日期将视民法草案的审议及通过时间而定。”
“如果民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要改的话,牵涉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恐怕也要随之改动。但现在讨论这个问题还为时过早,作为民法典的初稿要通过尚需时日。”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对此分析说。
1987年起实施至今的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3条也明确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据了解,新的民法草案则对该诉讼时效及起算时间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共有914条的民法草案在其第99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3年”。关于起算时间,该条的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7月1日起计算;下半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这其实牵涉到一般法和特别法间的一个关系问题,如果按照特别法优先的惯例,还不能判断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就一定会随着民法规定的改变而改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义明律师对此持不同的看法。
事实上,上述的现行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说法已经说明,这并不影响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效可以有其特殊性。
而在要出台的证券民事赔偿审理规定草案中,记者在第五条中看到,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中仍然为两年。而有关起算时间的规定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者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财政部或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者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人民法院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者作出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既然要改动的话,为什么不直接定为三年呢?”这位人士在质疑的同时说,“当然,诉讼时效延长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无疑意义重大,如果从这点考虑,我们当然希望诉讼时效延长一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