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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2002年第26号公告,宣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将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
公告指出,自2002年12月1日起,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时,已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客户限制,并允许其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经营人民币业务。
据统计,到今年9月底,外资银行在华共有营业机构181家,其中45家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为477.97亿元,其中贷款总额为38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