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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获悉,日本兴业银行大连分行和东京三菱银行大连分行日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始经营人民币业务,这两家外资银行成为辽宁省首批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复中要求两家外资银行将该分行营运资金分别增资到2亿元人民币,其中外汇业务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
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定以及与有关国家达成的协议,大连属于中国在加入WTO后首批金融对外开放的4个城市之一。具备条件的驻大连外资银行将被允许开办人民币业务,具备条件的外资保险公司将被允许在大连开设经营性机构。而中国其他城市则在中国入世后5年内分批逐步开放金融业。
据了解,目前大连市辖区内设有日、韩、港等外资银行分行10家,办事处6家;外资保险公司办事处6家。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一位官员表示,将依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这两家外资银行进行依法监督和管理。按照这个条例,外资金融机构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中国政府在去年12月11日已经取消了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同时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但并未完全放开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