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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对于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涉及基金公司业务活动作出了详细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对于正在发生的基金公司股权转让将起到一定的风险防范作用,但对于引发基金公司股权频频转让的“1+1”原则本身,业内依旧存在着不同看法。
风险防范先行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指导意见》全文共53条,其中规定:公司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时下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愈演愈烈,《指导意见》的出台可以视作给股权转让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先戴上了一顶‘安全帽’。”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但对于引发股权转让的‘1+1’原则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甚至值得商榷的地方。”
已经公开的信息显示,南方、博时、华夏、大成等基金公司的原有股东,都表示了有意出让手中持有的基金公司股权的意愿。有消息称,股权转让的价格正日渐高涨,从成本价1元已经涨到了6元的高价。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甚至外资买家的身影也相继浮现。受“1+1”的影响,已经获准成立的国安基金公司等一批合资基金公司的原股东也被牵扯其中。
争议“1+1”
“1+1”源于今年7月12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其中提到,证监会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着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无论内资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
敏感人士注意到,这被业内统称为“1+1”原则的“政策”至今尚未得到有关部门发文,但与之有关的股权转让已经开始进入操作阶段。在行政效率受到质疑的同时,“一控一参”发布以来,也一直受到诸多券商、信托公司等既得利益者的抵制。有消息称,已经控股一家和参股一家的银河证券一直在为修改此政策而积极游说相关部门。
据不完全统计,持有3家基金公司股权的机构有6家,持有2家基金公司股权的机构有18家。海通、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国内顶尖券商都面临股权转让的问题。
“对于‘搞好’的标准业内也未形成统一意见,除了相应的‘硬件’要求外,风险控制等软件也需要考虑进去。另外,2家是否是券商等股东管理基金公司的上限也需要探讨。”一位基金专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如果券商能力强,多管理几家公司又何妨?”这位专家还担心,股权转让中甚至有可能发生其余股东注册新成立的子公司来购买股权,达到控股或恶意收购的目的。
一家正在进行股权转让的基金公司有关人士直言不讳的说:“以高出成本价数倍的溢价来购买股权,买家大多是为控股而来,当然也不排除看好这一行业等原因,但在这种股权变化中,难保不会发生问题。”
也有人对此不以为然,“只要制定参与各方都要遵守的统一游戏规则,有人犯规,‘吹哨’处罚就是了。”一位业内人士说。
有人建议,除了健全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外,还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包括定时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等等,让基金持有人发挥更大的作用,甚至必要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因为持有人才是基金公司旗下资产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