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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服务贸易领域依然存在垄断和滥用垄断的行为,同时,竞争政策的透明度不高,金融、电信行业竞争力较弱,国内市场受到外国企业反竞争行为冲击损害的可能很大,农工民主党中央向政协提交的提案建议尽快按WTO多边规则建立我国服务贸易竞争规则
服务贸易领域可能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与农业一样在国际竞争中显得极为脆弱的领域。就我国服务贸易现有竞争政策而言,不仅不完善,而且还有好多与国际规则相冲突的内容,因而不仅存在着许多不能与国际接轨的现象,而且国内市场也有受到国外企业反竞争行为冲击的可能。
“在美国这样一个有严格竞争法的国家,国际卡特尔每年都给其带来巨大损害,我国更是不能掉以轻心。同时,2000年8家国内彩电企业联合限价被作为正面事件加以报道的情形,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再也不能出现了。”
在今年“两会”期间,政协一份提案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应该尽快按照国际规则建立我国的服务贸易竞争体系,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份提案是由农工民主党中央提交的。该提案认为:我国服务贸易现有竞争政策既有与GATS中有关规则相符的一面,也有与之冲突的一面。相符的一面主要表现在:集中体现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政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完全遵循了GATS所要求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冲突的一面主要体现在:(1)我国对烟草、化工等分销服务领域仍然实行垄断专营政策,而我国目前尚无强制垄断者或专营者从事服务贸易行为时只从商业角度考虑的竞争政策;(2)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政策的统一实施、合理行政和当事人的听证权没有达到GATS透明度规则要求的水平;(3)我国在会计等专业服务领域的竞争政策与GATS第7条等规定的要求有差距;(4)我国在金融和基础电信领域尚未实施符合GATS规定的竞争政策;(5)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尚未与任何国家建立竞争政策方面合作的机制。
该提案认为,绝大多数的WTO成员认为,竞争政策的基础是通过约束各种反竞争的企业行为以保护和促进部分性的市场结构与行为,从而使市场机制功能最大化;竞争政策的核心目的则是在竞争者之间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竞争条件,改善资源分配,促进经济效率和提高消费者福利。针对上述与GATS规定不符的竞争政策,我国应抓紧时间在过渡期内予以调整和完善。
第一,要制定和实施有关的竞争政策,约束我国多行业中存在的垄断和滥用垄断的行为。
第二,按GATS要求增强我国竞争政策的透明度。
第三,在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领域,就服务提供者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按GATS第7条制定和实施承认在其他国家获得的教育、经验、合格要求、许可或证明的规则。
第四,在金融和电信领域引入与GATS相符的竞争政策。
第五,加强竞争政策的双边或区域性合作。
提案认为当前应该注意防止两种倾向:(1)加入WTO以后,我国对特别承诺的服务部门只要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一切都会很顺利,并且不会引起WTO争端;(2)利用WTO给我国的过渡期加紧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持使服务业现代化,然后再实施GATS所要求或鼓励的竞争政策。提案认为前者不仅和GATS的一些规则不符,而且忽略了服务市场失灵的可能性,后者则低估对目标行业政府支持或管理失灵可能性,如果到过渡期结束时既未实现现代化目标,又不能按时履行GATS的义务。届时,我国相关服务贸易领域产生危机的可能性性就较大。
提案建议,当前应该加紧深入研究GATS中与竞争政策有关的规则及其发展趋向,在过渡期进行私有化、放松管制等经济改革的同时,结合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逐步采用与GATS要求一致的竞争政策,在与国际全面接轨的同时,保护我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王子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