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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谈判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1)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2)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供服务;
(4)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的内容十分广泛。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谈判时总协定秘书处开列的提交各缔约方参考的服务贸易项目清单上所列,服务贸易涉及150多个项目。另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四条标准归类划分,大致有以下20多个领域:
(1)国际运输,包括卫星发射服务;(2)跨国银行和国际性融资投资机构的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3)国际保险与再保险;(4)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5)国际咨询服务;(6)海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入;(7)国际电讯服务;(8)跨国广告和设计;(9)国际租赁;(10)售后维修、保养和技术指导等服务;(11)国际视听服务;(12)国际间会计师、律师的法律服务;(13)文教卫生的国际交往服务;(14)国际旅游;(15)跨国商业批发和零售服务;(16)专门技术和技能的跨国培训;(17)长期和临时性国际展览与国际会议会务服务;(18)国际仓储和包装服务;(19)跨国房地产建筑销售和物业管理服务;(20)其他官方或民间提供的服务,如新闻、广播、影视等。
中国政府代表自始至终参加了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乌拉圭回合各项谈判,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上签字承诺自己的义务。根据总协定的各项原则和国际惯例,在《外贸法》中增加了与WTO基本原则相一致的原则条款。《外贸法》第四章整章篇幅都是服务贸易,此外还在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等条款都有涉及服务贸易的原则和规范。(具体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