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随着我国传统佳节春节的日渐临近,一年中最大的购物高潮即将来临。为争夺消费者的钱袋,众商家又开始绞尽脑汁,各出奇招。名目繁多的各类促销打折手段,理所当然地又将成为商家们的主打项目。由国家计委颁布、并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无疑又多给了消费者一项保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尽管如此,一些商家仍在违规操作,含义模糊的各种赠券还在发着、明摆着让顾客多花钱的圈套广告还挂着、没头没脑语焉不详的打折信息还在四处张贴着。对于消费者,价格陷阱仍是防不胜防;对于商家,价格游戏仍是乐此不疲。有关价格问题,依旧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给我一双慧眼吧
在众多的价格陷阱中,“打折”销售是不法商家惯用的伎俩。其实,打折本身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件好事,消费者总是希望用最少的钱买最好的商品。折扣越多,给予消费者的实惠越多;参与的商家越多,消费者选择商品的余地越大。但是我们同时也不能忽视,商家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利润,打折并非是免费的午餐。某大城市物价部门在最近的一次物价大检查中发现,打折商品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所标原价严重不实。某商场销售的貂毛中褛,标价是:原价980元,现价298元。经查,该衣服原价是398元。另一商场销售的某种全棉宽幅空调被,标价是:原价400元,现价160元。经查,原价就是160元。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陈先生告诉记者,类似明降暗升的价格欺诈还有购物返券、假赠送、假抽奖、假甩卖等。商家惯于用“买一赠一”、“买一送几”的美丽谎言,明为赠送实为搭售;有的是买商品赠购物券,当消费者兴冲冲拿着赠券去购物时,却被告知“此购物券只限于购买某商品时才可使用”。还有商家在用虚假降价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在广告牌上大大地写上2折,紧跟着一个小得不得了的“起”字。很多商场在出售打折商品时,都会标出“售出商品,概不退换”,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更有甚者,在价格打折的同时商品质量也在打折。有的商家还设立所谓“最终解释权”作为规避责任的挡箭牌。当发生消费纠纷时,因商家声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而使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
商家:骗你千遍不厌倦
价格游戏是最好的“蒙汗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场经理如是说。就拿消费者非常熟悉的购物返券来说,该方式是近一两年新兴的促销方法,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买XX元送XX元A券,A券可以直接代替现金在本商场内使用;另一种是买XX元送XX元B券,B券必须付出与代币券券面金额等值的现金才能使用。如买100元送20元B券,必须再贴20元以上的现金购买40元以上的商品。这是人为设置附加条件,误导消费者进行循环滚动式购买;有些商品还不列在活动之内。所返的代金券还给消费者一种错觉,好像买100元送40元,就是打6折,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消费者刚好买了100元的商品,获得60元B券,还得再出60元现金购买一件120元的商品,实际他花了160元买了总额为220元的商品,所打的折扣为7.27折。假如再循环购买,即使购物N次,折扣也不会超过6折。
在价格打折的同时在商品质量上大打折扣是目前价格陷阱中最隐蔽的手段。商家俗称其为“小马拉大车”,以牺牲产品质量和信誉来换取低价多销。如目前家装市场上有些橱柜打8折出售,但商家却在原材料上下功夫,其原材料与普通橱柜相差50%之多。真材实料的橱柜一般可以使用10年,而价低质劣的,最多只能使用两年。总之,无论商家以何种手段降价促销,赔本的买卖是决不会做的。其实商家所设的种种价格陷阱均是以牺牲自己商誉为代价的短期行为,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从长远的眼光看,损人最终并不利己。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有关人士坦言:“讲诚信的企业才是最具竞争力的企业”。据悉,不久前,北京同仁堂、全聚德、菜百、西单商场、百货大楼、翠微大厦、金象大药房、大中电器公司等京城14家商业企业联合发出倡议:不搞价格欺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举办营销活动,为消费者创造放心购物的环境。
政府:踏平坎坷成大道
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家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自《价格法》实施以来,国家计委发布的第三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规章。这部规章的出台符合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对于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创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这位负责人认为,价格欺诈行为与垄断、歧视、过度竞争、竞争不足等因素一样,对经营者的行为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形成有效率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必须对这种行为和现象予以限制或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是多年来亟待解决的一个难点和焦点问题,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行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是它损害消费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和经营者的交易成本。二是它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正、公平、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原则,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价格欺诈行为得不到制止,就会给经营者一个错误信号,即价格欺诈可以获得超出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并可能引起不应有的社会“效仿”。三是它扭曲了价格信号,影响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价格欺诈不管其方式、手段如何,归根结底是其价格要比正常的价格高出许多。按照这样的价格信号,必然会误导资源配置,妨碍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价格法》将价格欺诈行为作为重点规范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国家计委有关人士还指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颁布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真正消除价格欺诈行为对经济生活的负面影响,还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广大经营者也要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树立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广大消费者对市场出现的各种价格欺诈行为,应积极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