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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朱少平日前撰文指出,我国应大力发展公司型基金,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资业的发展。正在制订的投资基金法,将为公司型基金的建立提供法律支持。
他认为,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一方面大量的机构和个人手持资本,希望找到好的投资对象或投资工具,以使自己的财产快速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体制改革使产业和科技投资领域都需要大量民间资本的进入。就我国法律框架而言,投资者从事经济与科技投资的经营方式主要有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此外还有合作社(目前我国尚没有这方面的立法)等。但这类投资形式一是经营资本额受限制,二则专业化程度较低,三是投资成本较高,即使契约型基金也难以避免内部人控制等弊病,为此迫切需要发展公司型基金这种投资组织形式。
公司型基金在提供筹资功能的同时,还能通过基金的投资机制寻求最佳投资对象。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是专门负责某一方面投资的专家,能够比较方便地找到最好的投资对象;另一方面,基金对管理人和操作人员实行灵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能激发他们寻找最好的投资项目。此外,公司型基金运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由基金董事会来决定,能够更有效地保证基金的利益。
公司型基金不同于开放式或契约型基金,由于它直接违反《公司法》的有关原则,要推出这一基金品种,必须先出台相应的法律。正在拟订的投资基金法草案从基金资金募集方式的角度对公募与私募基金、公司型与契约型基金分别进行规范,为公司型基金的面市提供依据,并直接回避相应的法律矛盾,同时也为将来的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办法的规定预留了空间。(记者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