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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作出产业损害调查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未对中国聚苯乙烯产业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决定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
2000年10月16日,汕头海洋第一聚苯树脂有限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新中美化工有限公司、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等4家企业代表中国聚苯乙烯产业,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同意后,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国家经贸委为此组成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依法对国内聚苯乙烯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调查期内,国内聚苯乙烯表现需求量增幅较大,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中国同类产品产量、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开工率、劳动生产率均呈增长趋势。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聚苯乙烯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据悉,聚苯乙烯反倾销案是中国政府受理的第七起针对外国进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案件,也是自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反倾销调查机关第一次作出的无损害初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