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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于12月6日从外经贸部获悉,外经贸部将于12月7日发布2001年第21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来自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己内酰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2933.7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将从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以上国家的己内酰胺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己内酰胺进口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反倾销调查通常情况下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2个月之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续到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