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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有关证券专业媒体首次对我国“私募基金”作聚焦报道,当时估计的规模为1千亿左右,后又有专家称“私募基金”的规模可能达到2千至5千亿。6月,人行非银行司司长夏斌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称,中国“私募基金”的数额已达8千亿。7月,中国证监会又公布一份报告,指出“私募基金”远大于公募基金的规模。“私募基金”的数量问题,已经引起市场的极大猜测与关注。
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在私募基金规模的问题上出现数据上的猜测或者统计上的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尽管这些准私募基金的规模无法准确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已经超过目前的公募基金规模。
在没有法律界定的情况下,对属于准私募基金的性质的资金,除了私下进行外,至少还有两点要把握:一是资金的所有人与运作人是分开的,这才首先具有基金的代理理财属性,私人机构或国有机构自己运作自己的资金不属其列,也就是说,被统计的机构运作的自有资金不应属于私募基金统计口径;二是资金的委托管理不是一对一的委托,而应该是多对一的委托,并且这些资金应该是捆绑在一起共担收益与风险的,这样才具有基金的集合资金的特点。否则私募基金的数量就有夸大的可能。
形式究竟有几种?
目前市场人士彼此心照不宣的一个现实是,一直处于地下状态的私募基金性质的机构已经很多了,它们完全是由市场需求而自发“成长”起来的。由于缺少法律保障,这些私募基金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
一是工作室。以较为有名气的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名的各类工作室,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数并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所进行交易的营业部进行协商,从交易佣金中提取。
二是委托理财。从1999年起,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证券。目前,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都有雷同的承诺,如保证收回本金、保证年收益率等,但资金门槛较高,一般在千万元以上。
三是一些以证券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投资公司。他们一直在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操纵着数目颇为庞大的资金,而一些投资公司往往背靠着一些证券公司,对整个市场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是“投资精英”理财。从1999年中期起,由于投资管理公司成为证券业的一大热点,大量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纷纷跳槽出来自己做业务。
如果按基金的要求进行衡量,其中一些还不能算作基金。但是,考虑到特殊的环境,一旦条件成熟,它们将来很可能演变为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
风险开始凸显
一般而言,由于准私募基金具有公募基金不可比拟的一些优势,在人们的印象中私募基金似乎“战绩”不错,但是,在最近一轮股市跌势中,公募基金受到重创,准私募基金也难逃厄运,只不过没有公开披露罢了,所以这类资金的风险问题凸显出来。
一是政策风险。按《公司法》要求,企业大部分资产不能投资于股市,投资咨询公司也只能做简单的咨询业务。但实际上,众多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公司一直在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操纵着数目颇为庞大的地下“私募基金”,一般来说,大规模地下“私募基金”一般有10亿左右的盘子,基金管理者承诺的回报率约为10%,有的地下私募基金以5000元为入股基本条件,保证回报30%,这已近乎于非法集资。
二是市场风险。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证券市场没有永远只涨不跌的股票,所以,一旦大盘走熊或基金管理者操作失当,必须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投资者不仅保证金蚀光,而且引发的强制性平仓还会导致个股的暴跌,甚至有可能引发整个市场暴跌的风险。像最近这次股市行情的大跌,“私募基金”也遭遇了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打击,有些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已经公开披露亏损就是这种市场风险的表现之一,并且,由于“私募基金”不排除有杠杆操作的可能,这样,风险还会被放大。
三是到期无法兑现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管理者使用资金都有一个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那么,就会像非法集资案一样,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因兑付现金越来越多而集资资金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无可挽回的兑现风险。
四是道德风险。地下基金做到一定大的规模,管理者从自己利益考虑,稍稍偏向一位大投资者就可获巨利,这样就容易引起投资人之间的冲突。并且还可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也自有资金的问题,更容易引发客户与自有资金的利益冲突。这些“基金”做大了但又没有外部监管,问题迟早会发生,如果引发连锁反应就会在全国出现大风险。
五是运行制度设计风险。国内这些准私募基金管理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至少都在10%以上,有的更是达到了30%,这极容易迫使基金管理人博取较大收益而在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方面放松。
六是国有资产流失通道风险。据调查,目前这些准“私募基金”的主要客户是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它们给客户的平均收益在10%以上,但据统计,深交所67家上市公司委托投资股票的收益却仅为3%多一点。该差额的去向令人置疑。“私募基金”至少有嫌疑成为了国有资产“合理”流失的通道,也成为了国有资产“蠹虫”洗钱的场所。
粉墨登场待时日
私募基金的出现符合居民财富增长的宏观经济背景,符合居民财富寻找增殖途径的要求。这种市场化特征很强的基金品种,在我国已经走了一条自下而上的发展道路,这与公募基金的发展道路是有区别的。所以,涉及到对待目前市场上这些变相的“私募基金”的态度上,我们应该遵循尊重现实,尊重历史的态度,使其中能够规范化的规范化,减少对市场的震荡与冲击。
《投资基金法》草案中提出的“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概念,是我国投资基金立法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重要信号。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未来正式出台的《投资基金法》中有私募基金的有关规定,也不见得马上就要实践,更不要说大规模实践,法规的出台更多意义上是颁布了一个事物的“游戏”规则,并不是说“游戏”马上就要开始。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实践应该还有一个“时滞性”,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决不像市场反应的来得会那么快。
但不管如何,私募基金在我国的正式出现已经是可以展望的事情,如果说即将推出开放式基金是我国基金市场的一场技术革命的话,那么,私募基金的发展对我国基金市场而言更多意义上是一场思想革命。我们需要合法化、规范化的私募基金,我们相信,在条件更加成熟的时候,私募基金必将与开放式基金一道成为我国基金市场起飞的双引擎,推动我国刚刚兴起的投资基金市场向纵深与更高层次发展。(刘传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