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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实际情况看,我们建议设置两个可以量化的“门槛”,规范再融资。
一、关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和“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的内容之一是,“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通过股本融资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方向,资金可能出现剩余”的。这表明,现行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是关注的。这一规定体现了较强的原则性。
从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案例看,存在一些资产负债率较低的公司也希望发行新股的案例。如,有2家公司去年刚发行新股,今年又提出了增发新股的方案。而这2家公司2000年末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6.29%和26.58%。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不考虑让资产负债率低于30%的公司发行新股。我们对截至2001年6月30日公布2000年财务报告的1142家公司(包括当时尚未发行新股的中国石化)进行统计的结果表明:净资产合计11625.23亿元,总资产合计25692.10亿元,净利润合计965.12亿元。因此,资产负债率为54.75%,净资产收益率为8.3%。可以看出,如果我们设置30%资产负债率的“门槛”,就像设置6%净资产收益率的“门槛”一样,并不构成对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苛求。并且,如果运用得当,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利用财务杠杆的能力。
二、关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扩容”规模。
目前,有一些上市公司,提出的增发方案有“狮子大开口”的倾向。某公司2000年末的净资产为11423.12万元,拟增发9000万股A股。目前,该股二级市场价格为23元左右。因此,所募集的资金估计也可以在15亿元以上。这样,该公司的净资产将增长10多倍。这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是一个考验。从已经发行新股公司的实际情况看,短期内的大规模扩张净资产规模,未必有利。从循序渐进出发,我们可以考虑: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筹资额应该控制在原有净资产的50%以内。按上述提供的数据,目前上市公司的平均净资产约为10.18亿元。因此,按50%计,平均每家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筹集资金5.09亿元。因此,完全可以让上市公司获得平稳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因素,仅仅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部分条件。我们不难设想,如果推出含有类似内容的补充办法等,也会有一些公司会故意提高资产负债率等以满足“条件”。因此,我们还应该有更为全面的考虑。(西南证券研发中心 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