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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股份)
营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国寿股份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3月至5月,我会对国寿股份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发现从1999年至2014年,国寿股份采取退保金直接冲减退保年度保费收入的方式处理长期险非正常退保业务,其中2014年采用上述方式处理非正常退保业务的金额为6.1亿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会计凭证和签报的影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国寿股份采取直接冲减退保年度保费收入的方式处理长期险非正常退保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国寿股份罚款4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