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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财险部负责人尹宝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新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改变了以往按照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修改为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赔偿处理中不再约定全损按照出险时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时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则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但不能超过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约定,而明确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收费,而发生损失时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只能赔付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
示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由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应由责任方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直接向承保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这三种索赔方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方及时、方便、全面获得赔偿。使行业和消费者共同走出了“无责不赔”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