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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客户损失后代位行使追偿权
【赔案回顾】
司机高某某驾驶津G78727号大众CC牌小轿车行驶至天津市静海县团泊镇团泊大桥南侧时,驾驶员发现汽车发动机部位冒出烟,于是下车利用车上的灭火器进行扑救。由于车起火后火势发展较快、失去控制,造车整车烧毁。由于津G78727号大众CC牌小轿在我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附加自燃损失和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我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勘察,认定该车已无修复价值,按全损处理。在客户提交了索赔资料后,我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该车的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和折旧后,赔付给被保险人19万余元。使客户的损失在第一时间得到了及时充分的补偿。同时被保险人将赔偿金额范围内的保险标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火灾发生后,天津市公安消防局静海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取证,将该车的发动机舱内提取的电气线路送至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论为:“送检的电气线路上的熔痕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为此,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消防科出具的火灾认定书认定:“该车辆起火原因为发动机舱内电气线路故障引起”。证明该车火灾事故的发生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于该车的购买时间为2011年5月27日。而火灾事故发生在2012年1月29日,该车仅购买了8个月,不满一年,还在商品的三包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依法行使代为求偿权,将该车的生产商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制造商予以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及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消防科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各一份。还向法庭提交了该车辆的产权登记书、购车发票、权益转让书等证明材料。2014年7月14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民事判决,我公司行使代为求偿权,要求汽车制造商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由于出险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附加自燃损失和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后,没有因可能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火灾损失而推诿,而是从客户的利益考虑,立即派理赔查勘人员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认定,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当客户提出索赔申请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时,保险公司勇于担当,将保险赔款先行赔给客户,使客户的损失在第一时间得到了及时充分的补偿。及时高效的理赔流程大大提升了客户的满意度,使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作用真正得到了发挥,树立了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展现了保险公司“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核心价值理念。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