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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刚刚发布了深化车险改革的有关意见,昨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开始对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与2012年3月公布的“老条款”相比,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解决了“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的问题,明确了“第三者”的范围,并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
误撞家人也能获赔
以往为了防范车主通过撞伤家人来骗取保险赔偿金的道德风险,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被列入了三者险的免赔范围。而新的三者险条款则将“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了承保范围,也就是说,以后如果发生误撞家人的事故,也将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此外,新的示范条款还将现行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从而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
破解“高保低赔”“无责不赔”
以往续保车损险时,保险公司往往都会建议车主按照新车购置价来投保,然而一旦车辆出现全损,车主却只能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格获得赔偿,这就是让众多车主广为诟病的“高保低赔”。新车损险条款则明确约定了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而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这就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
同时,新示范条款还完善了车损险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及代位追偿约定,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车主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车主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给车主,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车主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以往“无责不赔”的问题也由此得解。
“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
以往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关“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保险人”的问题时常引发争议。新的示范条款明确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就将“投保人”纳入了“第三者”范围。
此外,新示范条款还明确规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删除“次日零时生效”约定
买了新车,在4S店办理了代买车险,结果在当天回家的路上就撞残了一位路人。按照合同约定,投保的车险从次日零时起才生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重庆的一位车主就曾遭遇这样的尴尬事。
车险合同究竟从何时生效?很多车主都忽视了这个细节问题。据了解,以往商业车险大多都规定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如果是续保,新旧保单首尾衔接还好说,但如果是新车首次投保,从车主投保到保单真正生效,就会出现一个保障“真空期”。为满足车主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新示范条款删除了“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保险公司可以自行设计投保单。
编写商业车险投保告知书
针对车主常常对免责条款“犯迷糊”的问题,此次条款修订专门编写了商业车险投保告知书,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进行了集中表述,并对条款中容易引致歧义的内容进行了解释。同时,设计了汽车商业保险凭证,便于消费者投保后放置车内或随身携带。
新示范条款还对责任免除中的免责事项进行了归类梳理,将免赔率与免赔额单独列明,同时将责任免除条款划分为不保情形、原因除外、损失和费用除外三类。对于不保情形中驾驶人违法的情形、原因除外中违反合同义务约定免赔的情形进行了整合;对于损失和费用除外约定,区分为绝对不保和可以通过附加险扩展承保两种情形。
精简整合出11个附加险
现在的车险系列产品中包含了38个附加险,车主投保时可能会有“挑花眼”的感觉。此次新示范条款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
其中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等5个附加险承保风险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充电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被删除;新增加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