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天津市地税局获悉,从本月起调整今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据了解,7月1日起,天津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18180元的,将超过标准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标准比去年提高了1830元。据悉,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比例依据津财税政〔2006〕11号文件执行。